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汇绿园林”)中标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松溪城建”)公开招标的松溪县文秀湖片区综合开发建设BT项目。
汇绿园林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汇绿园林按约定将本工程建设竣工移交给松溪城建及松溪城建指定的管护单位后,松溪城建按合同约定向汇绿园林支付回购款,汇绿园林按BT回购价款收回投资及收益。
因松溪城建未支付投资收益、延期支付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利息、预期验收违约金、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应退还的保证金,汇绿园林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支持了汇绿园林关于延期支付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利息的请求,部分支持了汇绿园林关于预期验收违约金的请求,驳回了汇绿园林的其他请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业已受理汇绿园林的再审申请,正在立案审查中。
需要指出的是,BT合同的效力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如果BT合同涉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而合同签订前未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关于松溪城建提出的,该合同中关于回购以及二级市场溢价作为企业投资回报等条款的约定因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无效的主张,因前述文件规定均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松溪城建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