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恒通认为,在再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强劲国际未能履行其在再分包合同下的义务,为避免造成再分包合同工程的进一步延误,在强劲国际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香港恒通代强劲国际支付了各类款项以推动再分包合同的继续履行。
香港恒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请求裁定:(1)强劲国际向香港恒通支付再分包合同项下欠款;(2)强劲国际向香港恒通提供母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函;(3)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赔偿香港恒通处理劳资纠纷的费用;(4)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赔偿履带式起重机和发电机维修费用;(5)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赔偿香港恒通根据总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6)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赔偿因再分包工程的延误而导致香港恒通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害、成本和费用;(7)强劲国际向香港恒通支付以上费用的利息。
强劲国际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定:(1)香港恒通向强劲国际支付工程结算款;(2)香港恒通向强劲国际支付取消碎石桩工程产生的损失和其他误工/窝工损失;(3)香港恒通向强劲国际支付因不当取消工程违反再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4)香港恒通向强劲国际支付以上费用的复利。
日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部分裁决书,裁定:(1)请求和反请求大多是金钱济助,需定量专家进一步意见,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正确的结余;(2)不接受再分包合同在任何相关意义上,在工程范围方面与主分包合同在“背靠背”基础上签订。强劲国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再分包合同载明的所谓“约定范围”工程;(3)强劲国际有权获得约定范围工程的付款,以及约定范围变更工程的付款;(4)强劲国际未能证明其对利润损失或间接费用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5)项目施工期间,强劲国际遇到了现金流问题,因此强劲国际才先请求香港恒通后又请求主承包商先代其支付某些费用。如该等款项是由香港恒通代付,或者香港恒通因该安排有义务向总承包商付款,则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偿还;(6)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宣告强劲国际需弥偿主分包合同下总承包商可能就再分包工程的延迟完工对香港恒通收取的任何约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