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 公司“三会一层”的职权划分调整 收藏了!
文摘
2024-10-16 21:42
江苏
【条文对比】【法条解读】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两项管理事项,并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允许公司将部分融资事项的决定权下移至董事会,强化了董事会的主观能动性和决策能力。【法条解读】新公司法在第67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立场;在具体管理事项中,删除“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一项;新增“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项,明确股东会可通过授权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此外,新公司法第51条、第107条新增董事会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新增规定与公司法修订中扩大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总立场相契合,增强了董事会对公司资本的话语权。【条文对比】【法条解读】根据新公司法第80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第150条,原只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新公司法新增监事会享有“要求提交”的权利,并扩充了提交的内容,增强了监事会的主观能动性,扩张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条文对比】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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