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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周五下午,中国司法部官网发布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做出具体的规定要求。
地方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引入注目的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过去一段时间,区内上市公司多寡一直是地方政府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上市公司进行奖励,以鼓励企业上市。
例如,济南市在2023年发文,拟上市企业在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补助300万元;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该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安徽省2023年也发文称,在各地奖励基础上,省财政继续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企业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
服务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涉及企业IPO的行为予以规范,其中多项表述引发业界关注。服务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过往,很多投行的IPO业务基本要保荐企业上市才能收费。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最终没有成功上市,投行基本上是无功而返,亏损收场。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来源: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mo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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