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三有”动物野鸭再出售的罪与责丨德恒刑辩

文摘   2024-11-13 14:46   宁夏  

正文字数共计2176字,大约花费7分钟阅读时间。


宁夏法治报“银川刑辩”专栏

2024年11月起,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开设《德恒刑辩》栏目以承办宁夏法治报社“银川刑辩”专栏。该栏目聚焦刑事辩护领域,将陆续发表一系列极具价值的法律实务文章,助力法治理念的传播与普及,为法治建设贡献德恒力量。后续将逐一进行报道。


《毒杀“三有”动物野鸭再出售的罪与责》

2024年11月13日 发表


使用农药猎捕野鸭,会损害生态环境;而被毒杀的野鸭被端上餐桌,会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毒杀野鸭再出售,既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时,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这种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行为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邢某等6人在某省周边湖泊、沟渠投放拌有呋喃丹(又称克百威,系高毒农药)的稻谷,毒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野鸭1000余只,并出售给他人进行食用。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根据张某、邢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并基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张某和邢某均以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4人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同时判处6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惩罚性赔偿金80余万元。


律师释法


毒杀野鸭并出售的行为,既构成非法狩猎罪,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野鸭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张某、邢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同时,张某、邢某等人明知其猎杀的野鸭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毒药呋喃丹),仍然予以出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理论,上述犯罪行为实际上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其手段行为为毒杀猎捕行为,目的行为是出售给他人进行食用,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从一重罪论处,张某、邢某等人的行为被法院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非法毒杀、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且根据民法典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也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健康权,系侵犯多重法益,应当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因张某、邢某等6人毒杀野鸭的行为,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下降,间接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严重损害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邢某等6人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80余万元。


律师提示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法分子猎捕野生动物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因为不少人将野味视为“舌尖上的美味”,这成为他们猎捕野生动物获利的犯罪动机。因此只有从根源上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制品,才能更好地保护濒危的野生动物。


猎捕野生动物,面临法律制裁。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野鸡、野鸭、野兔、麻雀、斑鸠、青蛙、獾、黄鼠狼、松鼠、刺猬、蛇等,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法律严令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触犯这一红线的,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有毒野禽,危害生命健康。呋喃丹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能有效消灭虫害,一般用于水稻、玉米、花生等作物的虫害防治。因呋喃丹中毒致死的野禽如果被人食用,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肌肉麻痹、瞳孔散大、心脏抑制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请勿贪图“野味”。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坚决抵制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拒绝参加非法狩猎、交易、运输、食用等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本文作者

        DeHeng Law Offices

  寇存学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胡梅玲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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