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丨律师在线

文摘   2024-11-06 15:00   宁夏  

正文字数共计5222字,大约花费16分钟阅读时间。


案例回顾

近日,宁夏一熊孩子因玩游戏,将爷爷的一大笔养老钱充值买了装备,待爷爷买东西的时候,发现银行卡里两万多元钱没了,遂报警求助。民警经调查通过查看爷爷手机梳理信息得知,失踪的养老金是因为其孙女玩游戏时充值买了装备。经过询问,才知道熊孩子爷爷因信任孙女应该不会玩游戏,自己平时犯懒不想去小卖部,就把微信支付密码告诉了孙女以方便其使用。本案中因充值金额、时间跨度比较大,需要调取银行账户流水,才能进行申诉。随后,熊孩子爷爷调取全部银行流水,通过社区民警帮助联系游戏客服,并联系熊孩子在外务工的父母,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经多次沟通后,最终游戏公司陆续返还26448.31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氪金”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行为包括直播打赏、游戏充值、陪聊代练充值等等,笔者经在网易黑猫投诉平台上输入关键词“未成年充值”、“未成年消费”,截至目前,与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相关的投诉就已远超十万条。本文邀请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曾艺佳律师就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引发诉讼常见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的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图)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亦提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对于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其“氪金”行为并非纯获利,此时行为效力的认定取决于其消费金额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追认。如拒绝追认,平台基于这种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过一起未成年起诉网络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案件,案件中江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6月,她使用姥姥王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在一次不经意的网络搜索中跳转到了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江某觉得很新鲜,便用姥姥王某的身份证号注册的微信号注册了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并陆续向该平台充值共计20余万元。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的名义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平台返还王某打赏的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江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且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江某打赏的款项。


(二)如何认定该网络“氪金”行为实际是由未成年人作出


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的网络“氪金”行为都是在使用家长手机的过程中完成,与家长使用共同网络账户,甚至“氪金”的网络内容也不具有明显低龄化或者有未成年人偏好的操作,致使家长在申请退款时无法有效证明该行为是由未成年人操作完成的。


故而对于“氪金”行为是否实际是由未成年人作出,应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直接证据:查看账户注册信息、支付账户信息是否为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但应注意是否存在冒用成年人信息注册情况。


2.间接证据


时间特征:“氪金”行为发生的时间段是否多集中在未成年人通常可自由支配时间,如放学后、节假日、周末等,若在上课期间频繁有打赏充值操作,则不太符合未成年人正常作息规律。


行为模式:观察“氪金”行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比如频繁打赏同一类型主播(如游戏主播、动漫相关主播等受未成年人喜爱的类型)、打赏金额和频率是否更接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操作较为随意缺乏成熟的消费考量、该用户在直播间的相关言行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征等情况等。


设备使用情况:了解“氪金”时所使用的设备,若是家庭共用设备,且经常被未成年人使用,同时家长能证明自己未进行相关操作,则有可能是未成年人操作行为;还可以调取相关支付账户在未成年人“氪金”前后的消费情况。


未成年人本人陈述及身边其他证人证言:询问未成年人、以及其家人、同学、老师等,了解未成年人日常是否有提及网络“氪金”相关话题,或是否曾观察到其有类似行为表现等。


(三)未成年人的网络“氪金”行为是否只要被认定为无效,就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全部充值的款项


是否能够返还全部款项要视情况而定,实践中往往会从网络服务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未成年人监护人三方过错及过错程度去综合判断退还金额。一是网络服务平台对用户身份的审核义务、注意义务的提醒与告知以及必要拦截措施等;二是未成年人是否隐瞒其年龄信息等;三是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同类案例


今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10岁男孩小州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后经历一审、二审裁判,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




案件简而述之,年仅10岁的小州拿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登录账号后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刷礼物”。几天后,小州的妈妈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一个多月后,小州再次在同一个平台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元。小州的妈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的妈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州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小州妈妈就申请过退款,表明其已经知道小州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但仍然疏于对小州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小州妈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账户存在混用的情况,争议的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州妈妈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因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多次充值情况下,家长监护职责缺失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定的影响,网络服务平台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本案中小州妈妈在小州已经有过一次不当的打赏行为后,仍疏于对其使用网络行为的有效监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必然增加了其追回打赏款的难度。


律师维权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氪金”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结语


防患于未然远胜事后补救,网络发展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绝非互逆命题,如何向未成年人开启网络之门,需各方协同合作,做到疏堵结合。


监护人作为距离未成年人最近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和价值观,引导其理性使用网络。同时对自身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应妥善管理,及时查看网络支付账单,防止未成年人未经许可使用进行网络充值、打赏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对于未成年人用户,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身份识别措施,要确保其服务系统能够准确识别、风险提示、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加强平台内容的管理,避免出现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行为;还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适时调整服务策略。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安全、网络道德、网络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社会实践等形式,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同时,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视及参与。


总之,想要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氪金”行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方能为其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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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DeHeng Law Offices

  曾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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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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