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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日,脱口秀演员“瘦子”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内容调侃国乒选手王楚钦讽刺王楚钦输球出局不叫“爆冷”叫“惯冷”32是王楚钦的“幸运数字”相关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争议。对此,“瘦子”的合作演出方广州野生喜剧脱口秀剧组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声明,表示“瘦子”于自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并非演出内容,并已暂停与“瘦子”的演出合作。与此同时,"瘦子"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也紧急销号,试图平息这场争议的风波。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祸从口出”?该事件引发了网络热议。
本期,我们邀请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胡梅玲律师为我们分析该类事件中的法律疑点。
Q
若“自由言论”对于他人名誉、生活造成了影响,法律上会有怎样的责任?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脱口秀演员“瘦子”对运动员王楚钦的调侃不仅缺乏对运动员的尊重,也违背了脱口秀应有的幽默底线。脱口秀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其魅力在于通过机智的语言和巧妙的段子来娱乐观众。竞技体育的本质在于竞争,每一场比赛都是一场未知的较量,输赢乃兵家常事。运动员们在赛场上倾尽全力,无论是胜利的喜悦还是失败的苦涩,都是他们运动生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脱口秀应当“幽默需有度,尊重不可失”。脱口秀演员在追求幽默效果的同时,不应忽视内容的底线,更不应牺牲他人的尊严来换取笑声。行业内部更应深刻反思,建立更为完善的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形象以确保脱口秀的健康发展和正面社会影响。
在中国,法律既保护名誉权也保护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紧张关系,特别是在公共人物和普通自然人之间。例如,如果言论涉及公共人物或公众利益,言论自由可能会优先于个人的名誉权。然而,对于一般自然人或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其名誉权应优先于言论自由。当言论自由对他人名誉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时,法律会介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如果言论自由的行为导致了对他人的侮辱或诽谤,且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社交媒体或其他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或恶意中伤他人,可能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行政责任
如果言论自由的行为导致了对他人的侮辱或诽谤,达不到情节严重,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能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面临承担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民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侵犯他人名誉权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如果有人因为言论自由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真实案例
一名女子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中发布了针对另一名女子的侮辱性言论,法院最终判决她删除发布的内容,向受害者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温馨小贴士:
虽然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当言论自由对他人名誉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时,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名誉权和保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
面对网络上的侮辱言论,受害者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比如保持冷静、收集证据、报告给平台、寻求法律维权等。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网络言论的维权机制,以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在公共场所发表的言论,是一种自我修养的体现,不论是从解决矛盾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净化网络环境来看,一味地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并不可取,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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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DeHeng Law Offices
胡梅玲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建设工程等
Email:15325581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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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Yin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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