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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银川刑辩”专栏
2024年11月起,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开设《德恒刑辩》栏目以承办宁夏法治报社“银川刑辩”专栏。该栏目聚焦刑事辩护领域,将陆续发表一系列极具价值的法律实务文章,助力法治理念的传播与普及,为法治建设贡献德恒力量。后续将逐一进行报道。
《篡改监测系统参数,运维人员被追刑责》
2024年12月5日 发表
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工作门槛低,一些没有专门知识背景的从业人员经简单培训就上岗工作,对环境监测计算机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个别环境监测企业为了短期利益,配合或纵容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不当操作,或者为了提高检测效率擅自调整参数。上述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虎某某经过简单岗前培训,入职某环境检测公司。该公司为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使虎某某违反操作规范,对甲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COD消解参数先后进行15次修改,完成比对检测任务,致使在线数据失真,造成该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失实。2023年6月,被告人虎某某接受上级指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时将乙公司V0Cs系统流速变量最大值由非正常值100修改为40。此后被告人虎某某为避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其随意篡改系统参数的行为,又于2023年6月9日将V0Cs流速变量最大值由40改回100。虎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在线数据失真,破坏了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自动检测和正常运行。
审理结果
被告虎某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决某环境检测公司、虎某某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律师观点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虎某某在某环境检测公司的指示、默许、放任下,多次修改环境监测系统的参数,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的正确评估和监管,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中,虎某某辩解其文化程度较低、获取运维证书是用虚假的毕业证申领,公司没有运维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没有组织过有效的专业培训等意见,不影响其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虎某某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作者
DeHeng Law Offices
王 升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E:wangshe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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