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秒变高管?警惕“职业闭店人”背后的灰色产业及法律风险丨律师在线

文摘   2024-11-28 10:49   宁夏  

正文字数共计4265字,大约花费13分钟阅读时间。


案例回顾

近日,“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告破。经查,某3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经营不善的教培机构“艺术伞”提供闭店服务。通过招募“背债人”贾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递交虚假登记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为“艺术伞”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帮助经营者套走预付消费资金,逃避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期,我们邀请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马晏律师为我们分析该类事件中的法律疑点。


一、“职业闭店人”的“套路”分析

1、什么是“职业闭店人”


“职业闭店人”是一个新型的灰色职业群体,是指专门帮助经营不善或有意欺诈的公司或商家,策划关店、跑路的方案,并处理相关手续及后续维权事宜的中介机构。他们通常通过更改经营主体、转移资产等方式减少商家闭店损失。在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商家利用预付款消费机制欺诈、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存在“职业闭店人”的身影——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机构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通过重新组建客服团队,降低预期,诱导消费者接受不公平处理方案。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


2、“职业闭店人”的常见“套路”


(1)评估商家负债,收取服务佣金。


“职业闭店人”通常在商家面临经营困难或准备关闭时介入。利用“帮你免责”“后付服务费用”“不用商家承担服务费用”等噱头,与商家达成涉嫌违法的闭店约定,然后评估商家可能承担的债务金额,并以此收取一定佣金获利。


(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协助实际经营者逃避责任。


“职业闭店人”通常会以高额回报招揽“背债人”,再以过桥贷款等方式提升短期信用资质,扰乱信用监管秩序。他们可能通过非法渠道盗取或购买无负债、无财产、无子女等群体的个人信息,或者选择公司中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边缘人员,再以高额回报加以利诱,最终使得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不具备可供执行能力的“背债人”,实现“金蝉脱壳”,逃避实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恶意减资逃避债务,规避原股东责任。


根据“职业闭店人”的指导,部分商家在经营不善后,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不实公告,恶意大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从而达到规避原股东责任的非法目的。


示 例

A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注册资本100万元,甲股东占股70%,认缴出资额应当为70万元,实际分毫未缴纳。A公司现对外负债500万元,公司财产仅价值1万元,剩余499万元均无法偿还,股东本应当以70万未出资金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规避责任,A公司将其注册资本减少为1万元,则甲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变为仅7000元,最终甲股东仅需以7000元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营造正常经营假象,组织促销活动“套现”跑路。


“职业闭店人”通常可能会在商家闭店前,以店庆、买赠活动、节日大酬宾等名义,组织促销活动,以薄利多销的方式诱导消费者预付费用,从而利用商铺最后一丝价值“套现”获益。随后,便一夜之间关店跑路。此时,消费者早已无法联系到原经营者,即便能够联系,经营者却积极支持消费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为“职业闭店人”已经帮助他们完成了“金蝉脱壳”,消费者只能找无偿债能力的背债人,最终使得消费者和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


(5)虚假清算注销公司,阻碍消费者合法维权之路。


“职业闭店人”通常都会提交公司没有负债的虚假承诺,进而完成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目的就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事实上的闭店。待消费者发现商家关门决定诉讼维权之时,该店铺已被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导致消费者连基本的立案程序都无法推进,从而阻碍消费者的维权之路。


二、“职业闭店人”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公司登记材料。若违法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可能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同时,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2、刑事犯罪责任。“职业闭店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拘役或监禁。即将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将“为逃避执行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列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范围。


3、民事责任。“职业闭店人”及商家自以为“金蝉脱壳”无需承担责任,实际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减资、注销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公司和股东即使闭店也难逃其咎。


对于公司减资: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明知商铺负有债务或已涉及诉讼等事宜,则应当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完成程序的,才可减少注册资本。即使以非法手段达到减资目的,查证后仍需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做出书面承诺,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而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通过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公告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才可以注销公司。即使“职业闭店人”帮助公司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完成闭店,在查证后,公司及股东的违法闭店行为也难逃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中,“职业闭店人”因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导致消费者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被判决赔偿消费者未消费金额。 


4、信用惩戒。“职业闭店人”、相关公司、股东及“背债人”,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其今后的日常活动,如贷款、投资、出行等。


5、市场准入限制。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


6、声誉损失。由于“职业闭店人”的行为被公开曝光,相关公司、股东等个人或机构声誉将受到损害,影响其社会评价和商业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惩罚取决于职业闭店人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程度以及法院的判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


三、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1、谨慎预付式消费。面对促销尤其是预付式消费促销,需保持理性。先评估真实消费意愿和实际消费能力,再结合商家信誉、商品服务质量等信息货比三家,谨慎做出决定,不要因贪图优惠而冲动消费。谨慎为之,避免预付过大金额。


2、保留相关证据。保留与商家的合同、收据、发票、交易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如果是通过网络交易,保存好相关的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页面截图等。


3、向相关部门投诉。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投诉并请求帮助。或者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4、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费用并赔偿损失。


5、关注政策动态。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消费警示和指导,谨慎消费陷阱。


6、求助专业律师。若情况已经相对复杂,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如证据不足、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维权时,应当坚持依法、合理维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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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DeHeng Law Offices

   马 晏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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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Yin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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