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石鼓法院:“预拘留”,让司法有温度,执行有力度

文摘   2024-11-14 18:16   湖南  

“王明(化名),现在向你宣读预拘留决定书,若仍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近日,石鼓法院采取“预拘留”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华(化名)就职于某商行。2023年,因该商行拖欠工资,刘华将某商行及其经营者王明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行应支付刘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4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商行久未履行,刘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在后续的履行阶段,王明以各种理由推脱,仍未支付工资,刘华遂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明送达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预告知书、预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如收到通知之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收到预拘留通知书后,慑于法律威严,王明转变态度,多方筹集资金,付清了全部款项。

三审:殷秀成
二审:李晓龙
编辑:包一峰
文稿:周   波、谭舒婷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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