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万货款纠纷化解了
文摘
2024-10-23 21:15
湖南
“感谢法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让我们公司能够按期收到329万元货款,还能继续正常经营。”衡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蒸湘法院综合庭法官实质性化解其纠纷表达感谢。
案外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衡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某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衡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后因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案外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遂三方达成合意,由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衡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某土石方工程尾款继承协议》,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外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和收购款共计349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20万元工程款,原告衡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蒸湘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承办法官审阅案件后,了解到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因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遂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衡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支付货款329万元,使该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化解双方之间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