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流公司系广东省某地的企业,为其公司名下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后投保货车在高速路段上发生车辆受损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案涉路段系蒸湘区辖区范围,故原告某物流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蒸湘区法院。
承办法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原告、被告均在异地,离本法院500多公里。
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遂采取了线上“云调解”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在线平台向原告、被告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原告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线上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物流公司支付案涉事故车辆损失费用5万元,至此,该案件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