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栗江法庭运用“执前调解”机制,成功在执行立案前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2023年6月,刘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与对向张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张某送至医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9.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生意经营不善,存在经济压力,为了避免低效执行,妥善解决纠纷,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赔偿款,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最终达成执行前调解协议,既减轻了刘某的经济压力,又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审:殷秀成
二审:李晓龙
编辑:李 兰
文稿:陆庆国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