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法童行|普法“剧”有料,法官带你识毒防毒,让青春不“毒”行

政务   2024-10-31 11:49   浙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一流现代化法院的意见》,持续加大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力度,全面打响“甬法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近日,针对犯罪分子诱骗未成年人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甚至借此实施侵害的现象,宁波中院联合余姚法院推出“甬法童行 青春无毒”系列禁毒短视频,生动直观地展示了日常生活中的“诱吸”风险以及毒品的危害后果,旨在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防毒、拒毒意识,提高其警惕性和自我防范能力,让法治力量守护“无毒”青春。




陌生人的饮料,你敢喝吗?



γ-羟基丁酸,俗称“神仙水”“听话水”,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因其无色无味,融于饮料、酒水后不宜察觉、见效快,能造成昏迷、暂时性记忆丧失,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

多一分警惕,就多一分安全。青少年在外,要学会拒绝陌生人给的食物、饮料,离开过视线的食物、饮料不要再碰。与此同时,小心陌生的“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 和陌生人见面更要慎重,最好有信任的人一起陪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不慎被迷,该怎么办?



青少年外出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安全,最好能结伴而行。如果独自外出,建议与家人和朋友时刻保持联系,并尽量选择人多的地方,避免走偏僻的小路。

如若不慎被迷,积极自救!首先要镇定,努力保持清醒,药物起效需要时间,可通过灌水、催吐等方式尽量降低血药浓度,延缓昏迷时间。同时,可以大动作吸引他人注意力,向外界求救,尽快脱身、减少风险。最后,一定要记得及时报案、保存证据,并及时就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毒品“花式伪装”,你知道吗?


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一些不法分子为掩人耳目,常常将其伪装成形形色色的“物品”,极具隐蔽性和诱惑性。面对新型毒品千变万化的“外衣”,青少年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各种噱头和名字蒙蔽,更不要轻易尝试。一日吸毒,终身戒毒,千万莫吸第一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青少年

是充满活力与梦想的年纪

一旦染毒

将堕入无尽深渊

上好识毒、防毒、拒毒这堂“必修课”

让青春绚丽绽放!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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