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库存接单?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法官教您如何应对网店套路

政务   2024-11-11 16:37   浙江  

一年一度的“购物节”又来了


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吸引消费者下单

以此来提升销量

殊不知有些套路或涉嫌违法

套路一:

秒杀、抽奖可能暗藏猫腻

如果商家采用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使消费者对抽奖奖项、中奖概率产生错误认识的,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家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奖销售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避免虚假宣传、夸大奖品价值、人为干预抽奖结果等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套路二:

无库存或超库存接单,直接取消订单安排退款

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等内容,即构成合同要约,消费者拍下商品支付款项后,即构成承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针对商家虚标库存、强制退单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或给予合理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套路三:

夸大产品功效、弄虚作假,吸引消费者购买

在广告营销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功效等,或者在产品检测报告上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相关规定,主播、商家可能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经营者对外宣传需认真审核宣传标语及内容,注意宣传用语,采取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适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套路四: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特价品”是指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进行降价促销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不得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销售正常商品承担同样的退换货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另外我们还梳理了

部分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在网购遇“坑”时

法院如何认定




案例:蹭大牌流量作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小孙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台A品牌空调,该商品链接的宣传图片、介绍文字均标识为“A品牌”。小孙收到货后,发现空调变成了“B品牌”。商家回复其所售的空调确为“B品牌”,但用的是“A品牌”的压缩机。小孙认为商家将“B品牌”空调当作“A品牌”空调宣传售卖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假一赔三。


【法院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将“B品牌”空调当作“A品牌”空调宣传售卖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行为明显属于虚假宣传,系欺诈行为。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按照商品价格进行三倍赔偿 。


【法官提醒】

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商家应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知假售假,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网购产品时,可先查看商品是否有品牌方授权证书,注意及时留存聊天记录、购物页面截图、促销活动宣传页面等证据材料,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需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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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门安装致损该找谁赔

【案情简介】

小丁在某品牌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套淋浴花洒并选择了“上门安装”。商家指派的服务人员在上门安装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打破了小丁家的墙壁瓷砖。后商家派专人对瓷砖进行了修补,但未能恢复原状。小丁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安装花洒不当导致的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选择了“上门安装”,并支付了货款和安装服务费,双方已就送货上门及安装的服务达成了合意,安装事务包含在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现商家指派的服务人员因安装不当导致瓷砖破损属于商家的服务范围,故商家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不少消费者在网购建材产品时会直接选择由商家“上门安装”,但由于网购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无法直接指定安装服务人员。此时,商家指派的服务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应由商家承担。

商家要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加强安装人员内部培训;若委托市场第三方人员安装,应当仔细审查人员资质,定期跟踪回访,确保服务质量。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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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打卡返现”后商家去哪儿了

【案情简介】

小徐在某网店下单购买【打卡返全款】的VR一体机。该产品的活动概述:订单确认收货后,连续成功打卡256天,将返还实际支付购机款同面值的超市卡。小徐按照活动规则打卡满256天后,按照网址提交了相应的审核资料,商家却迟迟未审核通过也未交付超市卡。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按照商家的活动规则进行打卡满256天,并向指定网站提交了相应审核资料,但商家未按约予以审核、履行兑现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商家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面值的超市卡。


【法官提醒】

公平透明有序的电商市场环境离不开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维护。电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详细准确地写明活动规则,避免后续产生歧义,在消费者按照活动规则打卡后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及时履约。消费者在参加各类大促活动时,要仔细阅读活动规则内容,并保留相应证据,在遇到纠纷时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必要时可采取申请电商平台介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浙江天平、余姚市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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