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一案例入选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1 18:08   浙江  

11月2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发布《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2018-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入选。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准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

案例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案例三:外国当事人将域外争议提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有效

案例四:提单正面仲裁条款对承运人与托运人具有约束力

案例五:善意解释仲裁机构约定  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六: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网络平台电子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七:请求权竞合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例八:审慎查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  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九:根据仲裁规则准确界定仲裁员披露义务  确保仲裁程序公正

案例十:先行裁决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可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予以弥补


案例一


准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

——某国A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某国A公司与宁波B公司签订有关设立合资公司的合同,并约定解释或履行该协议或与该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在巴黎以英语进行仲裁解决。合资公司成立后,宁波B公司将合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的C公司,随后各方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发生争议。经A公司申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于2018年3月作出裁决,认为C公司违反合资合同的规定,需向A公司支付相当于人民币320万元的等额美元作为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A公司于2019年10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C公司主张A公司作为股东要求合资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案涉仲裁裁决超裁,不应被承认与执行。


【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法国巴黎作出,中国和法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案涉仲裁庭裁决的内容是C公司因违约应向A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其金额相当于合资公司分红款,并非直接裁决C公司支付合资公司分红款,故并不具有超裁的情形,且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该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是我国发展“走出去、引进来”开放型经济的常见形式,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该案严格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准确认定违约赔偿款的性质不同于合资公司分红款,进而认定仲裁裁决作出的违约裁决事项属于案涉仲裁协议的范围,并对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该案体现了浙江法院坚持善意履行国际公约、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协外认5号

来源:浙江天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宁波法院自媒体和审判公开平台,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建设法律人的精神家园。【声明:除“官方发布”外,本平台所推送的其他信息均不代表官方观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