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苗杰、杨鹏飞、傅飞峰、叶苗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燕辉犯集资诈骗罪(小鸡理财、小白租)一案”,涉案公司为宁波合众芸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芸创公司”)、宁波星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宁波筑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凤公司”),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该案涉财产部分,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完成第一次执行款发放,鉴于部分受害人因银行卡登记错误、失效等原因,拟对第一次执行款发放失败的部分受害人进行补充登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
“小鸡理财”“小白租”一案中第一次执行款发放失败的被害人,经本院核查后共计643名被害人。
二、 信息登记时间
信息登记自2024年10月31日9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17时止。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 信息登记方式及流程
本次“叶苗杰、杨鹏飞、傅飞峰、叶苗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燕辉犯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害人信息登记通道借助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案款发放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请各位被害人下载最新版本微信,扫描下图中的二维码进入登记核实系统,被害人输入案件识别码603021进行信息登记。原则上不接受线下登记。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
本人操作
扫描二维码查看关于本人的操作指南
2
继承人操作
扫描二维码查看关于继承情况的操作指南
四、 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状态正常的借记卡(支持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10家银行)。为保证被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快速、正确、及时完成注册、领款,建议使用建行卡。
2.继承人代为办理。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手机号码、合法继承人状态正常的借记卡(卡种同上)、“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为必传项,“继承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需至少上传一项证明资料,并请将相关纸质材料寄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朱法官,邮编315000)。
五、 特别提示
1.“叶苗杰、杨鹏飞、傅飞峰、叶苗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燕辉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的重新登记的643名被害人系本案第一次执行款发放失败后,需进行案款重新发放的被害人。各被害人应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说明的要求,如实、认真进行登记,拍照上传的材料必须清晰,并确保银行卡在有效期内且有足够限额接收执行款。
2.各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登记、干扰他人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登记期间如有问题,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0574-87009433(周)、87009015(林)、87009430(朱)电话咨询(接受咨询时间为工作时间)。系统开放登记初期,咨询电话拨打较为集中,请耐心等待、错峰拨打。
5.对于本案判决书中所列的被害人身份证信息错误的暂不在本次核实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