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炳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以下简称“姜炳团伙诈骗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等工作。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和前两次的清退情况,对最后一批涉案财物已处置完成的资金进行第三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本次清退对象为经本院(2019)浙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且在前两次清退过程中已完成退赔的共计47934名被害人。
二、清退原则
根据已执行到位的资金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第三次的清退比例。受损被害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姜炳团伙诈骗案”在涉案平台提取经本院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本金损失金额。
本次执行到位的资金扣除本案在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可分配资金为人民币40822016.65元,按照(2019)浙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损总额,本次清退比例为1.28%。
三、清退时间
2024年11月下旬。
四、清退方式
本院委托建设银行宁波分行通过相关发放系统统一发放,请勿致电宁波市天一公证处询问相关事宜,请各被害人留意款项发放后的短信提示。
五、相关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