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坚集资诈骗罪、裘明、胡柱亮、胡朝辉、吴传平、龚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公司为中鼎国服(宁波)信息技术中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该案涉财产部分,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该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该案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浙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对“陈坚集资诈骗罪、裘明、胡柱亮、胡朝辉、吴传平、龚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确认的,经本院核查后的735名被害人。
信息登记自2024年11月15日9时起至2025年2月14日17时止,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本次“陈坚集资诈骗罪、裘明、胡柱亮、胡朝辉、吴传平、龚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信息登记通道借助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案款发放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请各位被害人下载最新版本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登记核实系统,输入案件识别码428342 进行信息登记。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本人操作
扫描二维码查看关于本人的操作指南
2.继承人操作
扫描二维码查看关于继承情况的操作指南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状态正常的借记卡(支持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为保证被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快速、正确、及时完成注册、领款,建议使用建行卡。
2.继承人代为办理。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手机号码、合法继承人状态正常的借记卡(卡种同上)、“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为必传项,“继承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需至少上传一项,并请将“继承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纸质材料寄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张法官,邮编315000)。
1.为便于信息收集整理,本院借用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案款发放登记核实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其他与退赔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与公证处无关,请勿致电公证处询问相关事宜,以免对其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2.“陈坚集资诈骗罪、裘明、胡柱亮、胡朝辉、吴传平、龚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35名被害人系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相关交易平台提取甄别和线下报案所定,并经本院(2019)浙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对于本案判决书中所列的被害人身份证信息错误的暂不在本次核实范围之内),剔除了不符合退赔条件的相关被害人。各被害人应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说明的要求,如实、认真进行登记,拍照上传的材料必须清晰。
3.各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登记、干扰他人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登记期间如有问题,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0574-87009464电话咨询(接受咨询时间为工作时间)。系统开放登记初期,咨询电话拨打可能较为集中,请耐心错峰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