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土填埋的土地事后不认账了?省高院:不在征地范围内也能埋

学术   2025-01-19 16:33   北京  



引言

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山被人堆土填埋,恰逢涉案地块周边正在征地拆迁。当地政府曾“误认为”当事人所诉土地在其征收范围内,故“笼统自认”涉案强制填埋行为系其所为。但在市中院组织现场勘验后,政府又出尔反尔不认账了,声称当事人诉称的被填埋土地并不在其征收范围内,且并无证据证明系市政府或者项目指挥部填埋的。市中院据此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那么,曾经认后来又不认了的强制填埋行为到底该不该追究到当地政府的头上?省高院在二审中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团队在广东省代理的一起案件。


l 基本案情:一会儿认一会儿不认的堆土填埋

委托人彭先生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拥有一处土地,其自称是村集体分配使用的承包地和自留山,但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20年,涉案地块周边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当地市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自行清理的公示”,涉及对相关土地的责令清理。


2020年10月,委托人发现其涉案土地遭到堆土填埋,据此认定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所为。委托人于是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市政府两次强制填埋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接下来在庭审中发生的一幕则显得不同寻常。一审裁定书中指出,被告xx市政府由于委托人的起诉状未明确涉案土地具体四至和位置,“误认为”涉案土地在征地范围内,进而“笼统自认”涉案强制填埋行为系其所作。


然而当2021年11月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后,被告当即改变了答辩意见,称涉案土地并不在已取得征地批复的征地红线范围内,仅是“处于前期征地工作阶段”,不存在政府平整的必要,涉案证据完全无法证明堆土填埋行为系其所为!


最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被告的这番答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如日后通过补强证据证实确系政府行为所致,原告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诉讼。


那么,面对被告xx市政府前后不一的答辩意见,谢瑞青律师团队会怎样助力当事人呢?


| 律师解析:是否取得征地批复和是否堆土填埋无关

委托人彭先生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谢瑞青律师在本案上诉材料中指出,涉案批准征收的范围并非规则形状,填埋行为是对该地块进行的整体填埋,征收方针对涉案土地的位置是否取得征地批复与其是否堆土填埋无关。


证据显示涉案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的土地也要填埋,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已进行清点和记录,可见拆迁指挥部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填埋已有初步证据予以佐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




|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3)粤行终2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裁定撤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行政裁定,由其继续审理本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 在明提示

谢瑞青律师团队要提示大家的是,所谓“初步的证据”的标准不宜被抬高。本案中尽管彭先生拿不出涉案土地的土地权属凭证,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在强制xx行为违法的诉讼中,不予立案或者裁驳是当事人务必予以救济的,我们绝不可在此问题上轻易妥协和让步,那将使我们彻底失去权利救济的路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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