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就涉及煤矿采空棚户区征收的相关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料竟被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直接退件拒收。被征收人不服向x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岂料征收部门竟变本加厉,在复议审理中既不书面答辩也不提供证据和依据,一副“看你能把我咋地”的既视感。什么时候,房屋征收部门也变得这么牛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贾燕丽律师就碰上了这么一个硬点子。不过,无视法律规定可不是什么明智之举,等待涉案征收中心的可不仅仅是复议“败诉”这么简单了……
l 基本案情:对复议审查置若罔闻,后果很严重
委托人王女士和宋先生拥有平房一处。2024年9月,其向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涉案房屋所涉采空棚户区征收项目有关的一系列材料,包括公告、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协议等。
然而令委托人没有想到的是,其申请第二天就被退件了,而退件的原因竟是拒收。依法给予信息公开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怎么能说拒收就拒收呢?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红丽和贾燕丽律师的指导下,向x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给予书面答复,并予以复制。
可到了复议审查阶段,另一件令委托人难以想象的事情发生了——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竟然继续对复议审查置若罔闻,既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也未提供其作出退件拒收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摆出了一副坐等裁决的态度来。
《行政复议法》第70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据此,不予任何书面答复及举证的后果注定对被申请人是不利的,将会直接导致其在复议审理中“败诉”。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前述“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绝非由着被申请人的性子去做或者不做,而是法律明确给其的法定职责,不做是不行的。
该规定意在监督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不能蒙着眼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到了复议中又什么都拿不出来等着被裁决。
对此,《行政复议法》第82条进一步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和举证还将面临法律进一步的惩戒及纪律处分,绝不是“举不举证无所谓”“有就举没有就拉倒”的事情。
|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12日,xx市x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4〕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贾燕丽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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