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拆违建?通知拆除厂房不合法!

学术   2025-01-13 16:30   北京  



引言

明明是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厂房,结果被告却在庭审答辩中声称其只不过是在“收回出租给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即便存在争议那也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案件……到底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是拆违建?关键的事实问题上可是由不得含混。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在浙江省台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镇政府面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作出了前述答辩。那么,法院会采信么?仅凭一纸《通知书》就强制拆除厂房,能否逃脱违法强制拆除的裁判呢?


l 基本案情:强拆了厂房竟宣称是“民事纠纷”?

委托人林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地建有一处厂房用于出租经营。该处厂房系其于多年前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占有的,协议约定林先生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用。


2023年2月,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老旧工业点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xx镇政府认定林先生建造的厂房所属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向该公司作出一份《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5月前腾空违章建筑物内的物品。


2023年6月,涉案企业的厂房被xx镇城建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该事件甚至被当地多家官方媒体进行了报道。


林先生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系对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公然侵害,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代理该案。


2024年1月,委托人林先生在于艳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台州市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厂房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4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认可新闻报道中由其内设机构组织人员拆除厂房的事实,但却强调称该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镇政府辩称,涉案地块系由其于2013年出租给某村经济合作社使用,并签订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其在符合条件时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本案实际上系租赁合同终止后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基础法律关系讲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那么,事实真相果真如此吗?


| 律师解析:答辩虽长但无意义,违法强制拆除事实清楚

然而被告镇政府接下来的答辩却将本案的真相暴露无遗。其进一步指出,其向某公司作出《通知书》系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的规定,且符合当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这一答辩无疑揭示了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系托词、借口,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才是真的实际意图和行为性质。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则明确强调,涉案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规定的程序,被告未向原告或其公司作出除《通知书》外的任何违建认定、处置决定即强制拆除厂房,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是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被告所谓“民事纠纷”的答辩显然与事实不符,更与本案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无关。




| 案件结果

2024年7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浙1083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林先生作为涉案地块的转承租人对涉案厂房被拆除有利害关系,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强制拆除原告林先生临时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 在明提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占地建房一定要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承诺及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直至产权登记等合法手续,不轻易接受其在合法途径之外许诺的“迂回方案”,确保自己所建的房屋合法性稳妥可靠。


本案中镇政府所谓“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一说完全是无依据的答辩,不会影响其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本质。事实上绝大多数强制拆除案件都是相对清晰明了的,锁定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和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可实现权利救济的事半功倍。(王小明/文)






于艳律师简介



个人综述: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擅长领域:
征地拆迁、行政纠纷、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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