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对宅基地申请置之不理?直接提行政复议居然也行!

学术   2025-01-01 16:33   北京  



引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就是即将于2025年5月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认为只是个民事主体,无法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但凡事皆有例外。当村集体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审批宅基地的职权时,其就“鸟枪换炮”成为了能够独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主体,此时行政复议就管到它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在浙江绍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二位律师就省略了向乡镇街道申请监督纠正的步骤,选择就宅基地审批不作为直接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结果会是如何呢?



l 申请宅基地建房不给回信?直接让县政府审查

委托人吕xx是浙江省绍兴市xx县某村村民,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成家立业后早已与父亲分户,有审批宅基地建房的迫切需要。


然而2019年6月,其向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建房,村委会却始终未给予任何回应,这导致吕xx在村内没有固定的居住处所。


2024年5月,吕xx再次就此事向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邮寄《建房用地申请书》,村集体于数日后签收,但仍未作出任何处理。


这次吕xx可不想继续干瞪眼等待下去,他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并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于2024年9月向绍兴市xx县人民政府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依法责令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审批宅基地的管理职责,就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按一般权利救济思路,此案应当先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监督,若街道办不答复再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王威、王一帆律师的操作能够在法律上成立吗?


答案是肯定的,通向罗马的从来都不只一条道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据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的前置条件是首先经过村集体的讨论通过。换言之,村集体在审批宅基地建房一事上就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2条),而这类行为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基于此,本案中县政府也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村集体对于村民的建房用地申请绝不可熟视无睹,行与不行都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村集体却两次对吕xx的申请不理不睬,且面对2024年5月的申请答辩称“其所邮寄的申请已由邮局原路退回”,明显系推卸责任。



|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15日,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绍x政复〔2024〕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吕xx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本案的“直接复议”救济思路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宅基地建房申请遇阻时学习借鉴。(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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