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即意味着土地现状调查是征收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其在实践中可将具体工作交由下属机关或者公司等民事主体协助实施,但责任只能由其承担。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马千慧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一起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案件中,当地镇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称该步骤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不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因而所申请的信息无法公开。
那么,这一理由能成立吗?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后,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l 基本案情:重大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受阻?
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在B市某区的3个村子拥有承包土地并在此长期生产生活,后涉案土地被纳入某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涉案承包地被占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委托人于2024年1月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拟公开7项涉及本次征收项目的具体信息材料。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委托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于2024年5月作出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5位村民的申请作出处理。2024年6月,镇政府向5位村民作出《申请答复告知书》,对村民申请的事项以“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由第三方公司等其他主体保存”等为由未予任何公开。
2024年7月,委托人不服该《告知书》再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4年8月作出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告知书》予以维持。
眼看着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持续逾半年,仍未能拿到救济权利所需要的材料,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马千慧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申请答复告知书》,责令镇政府对5位村民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 律师解析:乡镇街道的征收信息公开职责无可置疑
2024年11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坚持其在被诉《告知书》中的答复意见,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按建设项目名称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及时作出书面告知等法定职责,涉案《申请答复告知书》应予维持。
譬如对于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被告坚称该工作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且该公司并非镇政府委托,与镇政府无关,镇政府无法对该部分信息予以公开。
而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征收正在进行中,尚未形成资金支付及补偿发放的文件”,故而无法予以公开……
面对被告看上去分条列项、条理清晰的答辩,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马千慧律师对其予以了极具针对性的质证和辩论。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本案中5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本应由被告依职权主动公开,5原告如今申请公开已属“额外步骤”,被告镇政府仍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明显未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次,《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方完成,且涉案项目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分指挥部(镇政府)成立认定工作组,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即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开展。据此,被告的“第三方公司负责”相关答辩明显不符合事实。
再次,5原告已自行检索到镇政府未予公开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而镇政府却仅以其进行了关键词搜索为依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检索方式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检索查找义务,涉案《告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5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18行初23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作出的《申请答复告知书》中的第一、三、五项答复内容,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内容重新作出处理;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作出的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卢恩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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