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明确列为“被安置人”,且户籍也在被腾退的宅基地院落处,这总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款和安置房了吧?未必!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会东律师就和同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孙熙越律师共同代理了一起北京市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分配纠纷案,原告刘某作为“被安置人”的主张最终全部被一审法院驳回,一分钱补偿利益也未得到。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l 基本案情:户主的儿媳妇竟然不是一家人?
委托人赵女士一家怎么也不会想到,当初单纯“助人为乐”的一个举动竟会在若干年后腾退补偿安置落袋时给自己招来一场民事诉讼。
赵女士一家在北京市xx区拥有一处宅基地院落,户主系其母亲杨女士。2006年,刘某经中间人介绍与赵女士户相识,表示自己因故无处落户又想在xx区上社保,希望将户口落于涉案院落,即单纯来当“空挂户”。
赵女士户尽管心里犯嘀咕,但还是出于好心予以了同意。于是在户籍登记信息上就多了“刘某”的名字,身份填写为其户主之儿媳,但实际上却是为落户随便填写的。
刘某虽在该村自建有房屋若干间,但却在其后的拆迁中被认定为违建而未能得到任何补偿,其房屋也与涉案宅基地院落不相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关联。
2012年2月涉案房屋被纳入拆迁腾退范围内,赵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刘某被列为“被安置人”之一。
根据补偿协议,赵女士户原有的500余平方米房屋共置换安置房7套,总建筑面积659.83平方米,此外还有各项补偿费用扣除购房款后共计400余万元。这在当年真的可称之为“拆迁暴富”了。
然而刘某因并不在涉案院落实际居住生活而对此并不知情。直至2021年年中,其才得知涉案院落早已腾退完毕并产生一笔不菲的补偿利益。刘某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分得一套安置房及40万元补偿款。
| 律师解析:腾退补偿利益与“户籍人头”无关,“空挂户”无补偿
庭审中,作为被告赵女士户委托律师的闫会东、孙熙越律师指出,本案中原告刘某系典型的“空挂户”。一方面其与赵女士户的家庭成员均无亲属关系,另一方面其在户籍迁入该院落后从未在此居住生活过,也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早在2012年签订补偿协议时赵女士户就曾告知刘某应将其户籍迁出,刘某以无处落户为由未能迁出。刘某与涉案宅基地院落上房屋的形成无任何贡献和关联,且根据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所得到的补偿利益也均来自于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与“户籍人头”无关,刘某在此中并不占有任何“指标”或者“份额”。刘某主张其在村内的自建房与涉案宅基地院落相关,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 案件结果
2024年10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京0108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主张其应分得补偿款及安置房不具备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赵女士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孙熙越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空挂户”并不能真的给自己带来补偿安置利益,但却着实可能给宅基地权利人一家制造不必要的麻烦。“人户分离”本就属于非正常状态,编造与户主关系形成的“空挂户”就更不值得提倡了。避免产生类似情形,是我们规避法律争议和风险的最佳选择。(王小明/文)
孙熙越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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