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就无查处职责了?市中院:市里交办了

学术   社会   2025-01-31 16:30   河北  





引言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一般要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但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又该如何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在河南洛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市自规局出具《交办函》将案件交由xx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可县自然资源局却未给予任何答复。

当事人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却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请求。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县政府驳回复议请求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法院又会对此案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l 基本案情:查处10年前的违法征地行为,不那么简单

委托人王先生称其在河南省洛阳市xx县某镇某村曾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2014年,因当地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其房屋遭强制拆除,土地也被强占,但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得到依法解决。


王先生认为涉案征地项目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2023年12月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递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请求市自规局依法予以查处。


其后在行政复议中得到的证据显示,市自规局在收到该份邮寄的查处申请后,向涉案房屋及土地所在地的xx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交办函》,内容为“请你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王xx”。


xx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该《交办函》后并未自行展开调查,而是作出一份《举报线索交办函》,依据洛阳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将案件转至涉案房屋及土地所在地的xx镇政府处理。


然而连续两份《交办函》的作出却并未解决王先生申请查处的实质性诉求,也未给予王先生任何书面答复。2024年3月,王先生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第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自规局已履行其针对违法征地查处的层级监督法定职责,本案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请求。


通过首轮复议得到了案件已交由xx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消息,王先生随即于2024年6月向xx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xx县自然资源局给予处理和答复。


xx县政府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2024年8月,xx县政府作出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xx县自然资源局不具有履行申请人所称查处行为的法定职责,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眼瞧着案子几经辗转却再度陷入困境,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的指导下,于2024年9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县政府作出的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xx县政府对王先生的复议申请依法继续审理。


那么,本案中xx县政府因何认定xx县自然资源局无需对王先生的查处申请给予答复呢?其在决定驳回复议请求时又适用了怎样的法律规定呢?




| 律师解析:驳回复议申请和驳回复议请求不是一回事

本案于2024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县政府答辩称原告王先生并未直接向xx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涉案违法征地查处,xx县自然资源局仅是依据市自规局的《交办函》得知该案,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举报线索转办途径。


因此,xx县自然资源局无依申请履行查处职责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33条之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完全正确合法,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瑞青、熊世红二位律师敏锐捕捉到了被告在答辩中漏出的巨大法律破绽,立即予以了极具针对性地质证和辩论。律师指出,《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该条规定系针对复议申请应否受理和进行实体性审查而言的,所作决定的类型明确为“驳回复议申请”,而非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驳回复议请求”!一字之差,法律依据完全不同。


而本案真正适用的应是《行政复议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合本案中被诉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和被告的答辩可知,其在该份复议决定中出现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准确区分第33条和第69条规定的差异,这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漏洞。


同时,本案中xx县自然资源局当然对其管辖县域内的涉案查处申请负有调查和处理的义务,且其上级市自规局在《交办函》中已明确要求其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及时答复,故被告以王先生未直接向xx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从而使xx县自然资源局不具有履责基础的答辩明显不能成立。



|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豫03行初0010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理结果不当,一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73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于本判决作出后60日内对王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虽经波折仍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 在明提示

本案中熊世红律师的庭审表现得到了委托人王先生的高度赞赏。谢瑞青律师团队也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趁早救济补偿安置权利,在专业律所和律师的指导下确定申请土地违法查处、行政复议等程序的对象,让纠纷早日得到实质性的化解,避免“程序空转”给我们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消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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