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信息不存在还是不想公开?得拿出证据来证明!

学术   2025-01-06 16:43   北京  



引言

房屋征收过程中,作为公房管理单位的卫健局竟然声称自己手中并未持有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进一步表示,经检索,未发现相关政府信息,从而拒绝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这对于作为公房居住人的张先生而言,无疑陷入了一个棘手的困局。那么,张先生究竟该如何突破这一困境呢?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团队的王威律师和王一帆律师是如何巧妙处理这起信息公开案件,为张先生争取到应有权益的!


l 案情:公房征收,对补偿不满,信息公开申请遇挫

张先生原本是山东省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名公房承租人,其居所被纳入房屋拆迁征收项目中。然而,在征收流程中,由于征收方存在多项违法操作,加之张先生对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心存疑虑,导致与征收方迟迟未能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律师帮助下,为广泛搜集有关征收工作以及其他已签约住户的安置补偿信息,以便能够对整个情况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律师代理张先生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拆迁方与其他住户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希望通过这一途径,获取到更多关于其他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标准的信息,为自己的谈判筹码增添一份有力的参考。


然而,发出去的信息公开申请却得到一份“申请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但据律师了解,卫健局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管理单位,会在相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作为丙方盖章,卫健局声称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卫健局通过顺丰快递送达政府公文,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据此,在律师帮助下,张先生毅然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违法答复,要求其履行公开职责!



| 律师:到底是信息不存在还是不想公开?拿出证据来证明!


一、被申请人掌握有相关搬迁补偿协议。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系由街道办、被搬迁人、本案被申请人三方签订,现向贵单位补充提交一份案涉房屋的搬迁补偿协议书(已隐去个人信息),被申请人声称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不属实。


二、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补偿安置的公平公开,应当进行公开。且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相关单位本就应当就相关房屋、权属、面积等信息进行公示,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相关被搬迁人相关姓名、房屋面积、位置等信息,也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便补偿协议中存在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部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后进行公开,而非直接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三、通过邮政快递以外的其他快递送达公文违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明确指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以“经检索信息不存在”为由,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充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所做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系正式国家公文,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原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履职!至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检索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会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已经进行充分检索的证据。这包括检索范围的全面性、检索时间的准确性、检索方法的恰当性、检索主体的正确性。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必须就不存在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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