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老百姓想了解自己村里的信息,得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后又杳无音信,向县政府要个说法竟被拒在门外?如此对待百姓令人难以接受!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为杨女士等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的吧!
l 案情:申请了村务公开,但好像没有申请过一样?
杨女士山西吕梁某村村民,户籍身份信息均在该村,近些年被告知涉案村落因煤矿开采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然而因并未看到关于整体搬迁的文件材料,杨女士对搬迁涉及的补偿方案心存疑虑,咨询过律师后,得知村委会应当保证村民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遂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申请本村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公开上述信息。
法定公开期限届满后,杨女士却未能收到任何来自村委会的答复,信息公开请求仿佛石沉大海,村委会对此置若罔闻,鉴于杨女士所在村庄隶属于区政府街道办的管辖范畴,如果认为本村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区人民政府具有对杨女士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见到村委会如此态度,在律师指导下,便又向该区政府申请对本村村务公开事宜进行监督。
出乎意料的是,这份《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送到区政府后却被拒收,区政府的态度已然很明显了,律师决定,立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其履行职责!
| 律师分析:村委会应公开不公开,县政府有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杨女士作为该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区人民政府具有对杨女士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杨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区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的申请,但被**区人民政府拒收。因此,杨女士就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合法正当,应予支持。本案中,**区人民政府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履行举证义务,也没有说明理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责令区政府限期对杨女士所申请内容进行回复!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村务公开制度在征收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村务公开制度要求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开征收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征收范围、数量、征收单位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明细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咱们老百姓了解征收的整个过程以及咱们最关心的补偿问题,这些信息不仅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实现,还能让广大村民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明明白白、不吃亏,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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