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既未经过正式的征收程序,也未达成任何协议,村民的土地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他人占用。当村民提起违法施工查处申请时,却遭到了草率的回复,仅仅几张现场勘验图片就想轻易打发?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团队的王威律师和王一帆律师是如何巧妙处理这起案件,为村民争取到应有权益的!
l 案情:违法施工查处,回复内容不痛不痒?
A村小组合法持有**县某集体土地的《山权林权所有证》。2024年3月21日,村民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在上述土地上进行非法施工活动,而据村民所知,这片土地并未进行任何征收。
同年4月26日,为捍卫自身权益,超过半数村民代表村小组,向*县自然资源局寄送了《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恳请该局立即介入调查上述违法占用土地进行施工的行为,并勒令相关责任人即刻停止施工。遗憾的是,*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回应,在律师的帮助下,村民立刻采取行政复议措施。
直至2024年9月26日,A村小组终于收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然而,该答复不仅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还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严重损害了A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局回复其自2024年4月28日收到申请后,于5月6日迅速进行现场勘查,未发现任何违法施工行为。
鉴于此,在律师的帮助下,A村小组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前述答复,并指令其就A村小组的查处申请重新进行实质性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认为,A村小组所指控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镇政府负责查处,且本案中的答复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并坚称其已依法履行了其行政职责。
| 律师分析:依法履职得有痕迹,不能空口无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虽然*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的公告》,相关处罚职权已经下放,但*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A村小组的履职申请后,未明确告知村小组相关职权已下放,且在行政复议期间,*县自然资源局亦未提出,*县政府已决定由*县自然资源局针村小组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职权范围的答辩意见,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事实上,*县自然资源局亦针对村小组的申请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出了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答复。本案应审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答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仅向本院提交数张现场勘查图片,而该图片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地块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涉案地块存在他人占用土地拓宽原水泥路的情形,对此,*县自然资源局在未核实村小组是否对涉案地块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涉案地块的原地类性质,是否已经合法征收,是否履行合法使用的手续,使用涉案土地的主体、面积等情况下,直接作出不存在违法建设的答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村小组请求撤销并由*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处理的请求,予以支持。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群众违法线索后理应首先应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过程中会形成大量书面文件,绝不会是几张现场图片就能草草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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