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征地村务公开,村委会答复“公开了”,街道办就不用监督了?

学术   2025-01-18 16:38   北京  



引言

在涉及征地补偿领域的村务公开申请中,各种离奇的故事在每个不同的项目上上演。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浙江杭州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500平方米厂房被强制拆除,其申请村务公开涉及征地补偿的信息,被村委会答复称“已适时进行了及时公布”,但却什么具体的信息也没公开出来。


当事人不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务公开监督,街道办却不予答复,理由就是村委会说了已经公开过了,不需要监督了……那么,村委会说公开过了就算依法公开了吗?街道办对其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理解是否正确呢?


l 基本案情:村委会回复“已公开”,所以就公开了?

委托人魏先生自2001年起在浙江省杭州市xx区某街道合法租赁土地并分阶段逐年建设了占地面积逾30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电力设备生产经营。


2014年涉案厂房中的500平方米左右被强制拆除,魏先生未能得到任何补偿。2015年涉案厂房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4年2月,委托人向当地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征地补偿的8项具体财务信息。


2024年3月,村委会向其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其中载明“经村委调查核实,村委已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政府关于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适时进行了及时公布”,但却并未就委托人申请的8项具体财务信息作出任何公开。


要求村委会公开信息,结果被告知已经公开过了,可信息还是没看着,这能算依法公开吗?委托人于2024年3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街道办依法责令村委会就其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逐一作出书面答复。然而街道办却并未给予魏先生任何答复。


2024年6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向杭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


| 律师解析:光说“已公开”不能视为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

复议审查中,街道办答辩称其认为村委会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申请人声称“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也未作出任何答复”情况不属实。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则在听取意见和调解中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提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


而本案中魏先生申请公开的涉征地财务信息即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体项目,涉案村委会无疑负有依法公开这些信息的职责,而且应当是实质性的村务信息公开,而不是形式层面的“已公开”答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街道办有义务就委托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调查核实,并给予书面答复,确未公开的应当依法责令村委会予以公开。


而街道办却仅依据村委会的“已公开”回复认定其无需履行监督职责,显然系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体现。


说了“已公开”不行,还得提供确实已公开的证据供街道办查验,村务公开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必须实质性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杭x政复决〔2024〕7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于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刘清伟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诉讼

个人综述: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从事征地拆迁法律工作,参与办理案件上百起,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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