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不予立案,举报人企图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对超市的处罚,结果~

职场   2024-12-18 19:59   北京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28号

申请人:巫**,男,汉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申请人巫**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对株洲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经审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邵阳市某生活超市购买的**松花皮蛋(生产厂家为株洲某有限公司)产品标签配料表直接标注茶叶,未标注具体茶叶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对株洲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株洲某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决定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其行政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

此外,法律规定举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故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举报人因对该调查处理结果不服以增加被举报人负担为目标申请行政复议,则应依赖于法律是否规定了为被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意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赋予申请人上述请求权,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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