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对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政复答〔2024〕 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并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称:”本人在2024年10月30日,于某某某食品店进行日常购物消费。后发现购买的某某(生产日期为20241008 保质期至20241022)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相关材料见附件:证据1)
(一)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后,联系某某食品店,某某食品店不同意退货、赔偿,故我局未组织调解。并于2024年11月12某某日通过信件(《......回复》按照告知文书写)告知申请人某某。(相关材料见附件:证据2)
(二)经核查,于2024年11月7某某日(日期按照不予立案审批表写)决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原因如下:
1、某某食品店(按照营业执照名称写)不认可2024年10月30日销售给申请人某某过期“某某面包”,并提供了某某批发店送货员某某对“某某面包”的返货说明和微信支付证明某某某(相关材料见附件:证据3)。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某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的面包货架上未发现“某某面包”。某某食品店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商家认可2024年10月11日,在某某批发店购进了“某某面包”2个,进货价格为每个4.5元;但是在2024年10月21日面包未到保质期前,供货商送货员某某到该店将还未销售出去的2个“某某面包”进行了返货处理,并于当日将退货款与进货款进行了抵消。(相关材料见附件:证据4)。
3、申请人某某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其购买“某某面包”的过程,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时候“某某面包”是过期的状态。
二、申请人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某某购买的“某某面包”价格仅为5.5元,但是其采取形式如下:
1、购买时录制视频;
2、未与商家协商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信件进行投诉举报;
3、《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请求:提供全额退款并进行赔偿。被举报人不同意调解,请求依法调查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及依据”,逐利意图明显。邮寄我局的两份《投诉举报信》(涉及某某和某某店按照营业执照写)内容相似,且呈现明显的格式化、模板化形式。
4、未满足要求即申请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1.......某某食杂店.......;2.......某某食品店.......”,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内容矛盾,呈现明显的格式化、模板化形式。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不尊重行政复议机关。
(二)申请人某某在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日短期内邮寄《投诉举报信》达10封(其中涉及某某局8封;某某2封),信件内容均呈现明显的格式化、模板化情形。其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挟市场主体,逐利意图明显。未满足要求即申请行政复议,以期通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挟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场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申请人某某之行为符合《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某某市监联〔2024〕36号)“三、准确甄别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四)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是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之规定,应当予以规范。
(四)申请人某某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故申请人某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定中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该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作为“适用范围”明确该法的适用情形。申请人某某其一系列行为谋求的不是“合法权益”,而是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之内,故申请人某某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六)申请人某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以投诉举报为手段,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议机关职权,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不能认定其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投诉举报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某某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申请人某某向行政机关提出大量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其行为严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显属权利滥用,其一系列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相悖,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驳回申请人某某的复议申请。
附件:1.某某某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有啥写啥)
2.某某某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
答复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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