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常德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林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武市监当罚(2023)ZF1-06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年报逾期系因在疫情期间,公司主要人员都在广东省清城区龙潭镇种地,人员隔离,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二、被申请人现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疫情期间不影响年报报送,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申请人明知故犯,未及时改正,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21年4月2日,登记机关为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人2021年度报告应当报送、公示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公示2021年度报告,2022年7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将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补报了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9日将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申请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在武陵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了《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公告》,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年报。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载明,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2023年6月9日,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因疫情期间,申请人缺乏年报申报意识,导致公司2021年度年报未申报,现公司已补报年报,希望被申请人能从轻处罚,愿意接受罚款1000元,以后会按时报年报。
本复议机关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设立登记,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报送公示2021年度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多次与申请人沟通、武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不需要现场报送。
申请人迟于2023年4月22日才报送2021年报,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关于因疫情原因延报,主观没有故意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申请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2021年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延迟报送2021年报超过了合理的时间限度,故申请人关于及时改正违法,不应当给予处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机械套用格式模板,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要求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明显不当,对此被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常武市监当罚(2023)ZF1-06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网站、市场法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