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此,定西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
一、守法经营、勤劳致富是正道。如有意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制假贩假,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去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会被职业打假人会盯上,执法机关也做出处罚。高额赔偿之外,还有高额罚款等着您。
二、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作为经营者,正常来说,只要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看了产品合格证、审查了对方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保留了登记商品信息的购进单据或合同、对方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报告(食品等容易引发安全问题的需要)等资料,就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义务,此外能够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货款,如实说明商品提供者就有了扎实的证据支持。如遇超出进货查验范围的标准、能量值计算、产品标识等问题,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商品提供者,执法部门将做从轻减轻处罚。
三、安装监控设备,可以有效防止某些无良之人偷梁换柱、栽赃陷害,监控中出现这种情况,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四、在消费纠纷中,被投诉人的权利跟投诉人是对等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当被投诉人确信没有过错时,有权拒绝调解;也有权选择认为合适的调解方式;更有权利决定如何解决。对于消费纠纷,行政机关只是调解,并不会因调解不成而加重责任。
五、假如觉得遇到团伙,可以要求查看投诉人身份证,也可以要求现场调解,这时候通过监控设备的记录,可以看看是否为当初那个购买人在投诉,对于一个有组织的恶意索赔人团伙来说,购买人大概率不是投诉人。如果有证据确认不是一个人,可以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有关部门也不会支持他们。
六、没有中文标签的所有产品,除了供货者能提供完整的报关手续证明是原装进口的外,一律不要购进销售。即使是进口食品、化妆品,也应当有中文标签。
七、经常理货,不要让过期食品出现在店内,临期食品退货或者调换、销毁,您最好留下记录,用手机拍个照,以证明您一直采取了预防措施,尽到了管理义务。
八、散装食品一定要有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应标尽标,不要懒省事,省一时之事会招来无谓的麻烦。小餐饮店的卫生要做好,工作衣帽要穿戴好,以免给职业打假人可乘之机。
九、遇到麻烦,及时向身边的法律人士咨询,让他们给你专业的指导,也可以向执法部门的人员咨询,相信专业人士提供的建议。
十、如有违法行为被举报了,不要相信职业打假人的“你赔钱我就撤回举报”,接到举报后,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就不会因举报人的撤回举报而停止,他们是无权撤回的。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才是正途。如有人说掌握了您的违法行为,让你花钱消灾,他们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直接报警处理。
十一、如遇职业打假人,请牢记花钱并不能消灾,反而会助长不正之风。
来源:定西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牟利性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处置工作的提示
近期,不少职业索赔人员聚集咸宁投诉举报,为防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过度占用行政资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强化程序意识
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做好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处置工作。特别注意告知期限及事项,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依法巧妙应对
1.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要依法受理。对不署名但有电话的投诉,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通讯地址的予以受理,否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投诉人。
2.受理投诉以后,要依法组织调解,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终止调解,并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3.处理投诉的“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对不署名但有电话的举报,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的,视为实名举报,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5.做好行刑衔接,对确有证据证明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相关人员,通过行刑衔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格责任意识
1.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制度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督促市场主体知法守法、诚信自律,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2.针对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平台,尤其是小微企业、网商个体经营户、各超市经营者等,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培训教育,提升经营者知法守法的意识和水平。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明码标价等领域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3.引导实体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扫清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控“盲区”,引导经营者在处理职业索赔人投诉过程中保存录音录像等自证证据,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