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根河市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根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根河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执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受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的开工告知;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督查特种设备隐患整改;按应急预案和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根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配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全市标识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工作。查处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依法开展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等工作。
(十九)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牧水利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上级授权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市委宣传部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6.与市发改委有关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全市价格调控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贯彻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开展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电子工业监管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
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股
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股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具有全市影响的大案要案工作。依事权承担相关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和其它地区要求协查的案件。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药品交易会监管。负责协调处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登记注册、信用监督管理股)
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
拟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事流程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受理、审查、制证、发放。承担企业端申报平台指导与许可案卷装订归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工作。
(五)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
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中介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知识产权股
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
贯彻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贯彻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贯彻实施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股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调查研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检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策落实情况、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其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等安全评价性抽检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分析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生产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专家队伍的建设。参与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分析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全市餐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统筹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分析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市流通环节(含食用农畜产品销售,下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贯彻执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和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分析全市特殊食品和食盐的安全形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按事权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和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参与全市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
(十三)药品(蒙中药)、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全市药品(蒙中药、蒙中药制剂)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按权限开展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环节监督管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蒙中药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实施全市流通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综合研判全市药品总体安全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开展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核查、GSP认证等工作。配合开展药品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开展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基层所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
掌握分析全市化妆品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研判全市化妆品总体安全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开展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化妆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基层所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指导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
(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全市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综合研判全市医疗器械总体安全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开展全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开展全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工作。开展医疗器械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基层所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指导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受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的开工告知。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督查特种设备隐患整改。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六)计量股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七)标准化股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全市标
识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条码服务工作。
(十八)财务股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十九)人事监察股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干部人事、考核、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政风行风、行政监察、行政效能等纪检监察工作。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建立基层党组织,发展壮大从业人员党员队伍。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69名。机关行政编制37名,班子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兼市知识产权局局长)3副〕。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共32名,其中: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5名;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敖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2名;金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阿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满归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得耳布尔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主要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