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商品已过期仍进行购买,并对购买过程录像取证。事后,购买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然而,销售方认为,购买人系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过高。
“知假买假”,能否十倍惩罚商家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为广大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
买到过期食品,
起诉索赔“退一赔十”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今年6月11日,她在被告高女士经营的商贸公司内购买了三盒燕窝欲送好友,共计货款11520元,被告向她开具了发票。此后,原告好友发现所购买的三盒燕窝均已过保质期。
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1520元并支付赔偿金115200元。同时,高女士作为该商贸公司唯一的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面对原告诉求,被告高女士则表示,原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她在购买时全程录音录像,离店后在店外不远处对产品正反面拍摄,而非庭审中陈述的清点数量。
在被告看来,原告明知燕窝过期后不与被告主动联系,也未向相关部门投诉,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高额索赔。被告在收到本案应诉资料后,主动与原告联系协商,但对方不予理睬。故被告认为,原告明知产品过期仍然购买,相应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认定:
“知假买假”,
能否获十倍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是否十倍赔偿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其购买三盒燕窝欲送好友,属于合理的生活消费,但从原告举示的视频来看,整个进店购买过程,原告全程录音录像,在购买货物后,原告立即对燕窝进行了拍摄取证,以及庭审陈述,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系“知假买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购买者维护自身权益及主张权利。该规定对于打击不良商家,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燕窝在原告购买时均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的诉讼请求”以及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的规定,法院结合涉案燕窝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是否食用等因素,基于双方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对原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法院依法确定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1520元,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酌情支持为384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及赔偿共计499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商家当以诚信为本,
做好服务不惧上门打假
审理该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曹琼告诉记者,庭审期间,商家曾表示,她并非故意出售过期商品,而是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下架商品。其实,这样的说法可能是真实存在的,特别是一些经营超市的商家,因商品众多,可能存在部分商品过期而不知以至于没有及时下架,而并非经营者故意为之。但经营者的疏忽不能期待顾客纠正,作为商家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尤其是食品安全更应时刻牢记,以此倒逼商家在经营行为中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工作疏忽和管理漏洞。如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做到“顾客至上”,自身做好了,自然也不用担心“打假人”上门打假。(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