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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葫芦岛某风电项目升压站触电事故案例
电力鹰从连山区应急管理局获悉, 2021年11月15日14时10分,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在建工程触电事故原因已经查明。
据悉, 2021年11月15日14时10分,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6.5万元。
(一)投资建设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新能源)
(二)总承包单位:河南世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世之盈)
(三)监理单位:山西科能昊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科能)
(四)施工(事故)单位:四川华宏元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元瑞建设)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15日14 时10分左右,华宏元瑞建设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王某辉、赵某柱和王某青,在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综合楼北侧拆卸脚手架,王某青(死者)拆卸过程中右手拆卸的铁杆(长度约为6米)不慎搭到了该综合楼西北侧的10kV高压线上,造成触电,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14时10分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华宏元瑞建设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赵春柱和王某青(死者)相隔两米多远,背对着王长青,听到“嘭”的一声后,赵春柱看见王某青趴在二层的脚手架上,脚盘在脚手架的横杠上。赵某柱跑过去把王某青抱起来,放到了平地上,看见王某青还有呼吸,嘴唇发紫,右手虎口有手皮脱落,左脚脚后跟有明显伤口,14 时15分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电话指导,赵某柱和王某辉分别对王长青做胸部按压、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14 时30分120急救人员来抢救了大约四十分钟,15 时10分120急救人员说王某青没有心跳了,宣布抢救无效已死亡,让通知家属;14 时20分现场施工队长韩某康打电话告知了施工方现场主要负责人杜某峰,14 时30分杜某峰到事故现场的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总承包单位河南世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某,15时30分袁某将事故情况上报至连山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王某青,男,1982年6月1日出生,,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某村人;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工队临时雇佣人员(架子工)。
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46.5万元。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现场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综合楼北侧,该工程为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7.6MW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子项目-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11月15日14时10分,事故发生部位为该工地综合楼楼体西北侧外部脚手架,事发时脚手架已拆除过半,死者王长青触电点为2层北侧脚手架中间位置,该楼2层距地面高度为3.8米,10kV高压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9米,西北外墙体脚手架距10kV高压线水平距离为5米,王长青(死者)身高为1.85米,其触电时手持脚手架铁管长度为6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项之规定,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1kV-10kV)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米,当达不到本规范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经现场调查,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工地综合楼西北外墙体(含脚手架)距10kV高压线水平距离为5米,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005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且现场没有采取任何绝缘隔离防护等安全措施,未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王某青(死者)系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工队临时雇佣人员(架子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经调查,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的核准文件为《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连山区聚源新能源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葫发改发【2019】100号,聚源新能源为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事故调查组对18名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均没有发现与死者有突出的矛盾、纠纷、冲突,结合现场勘查意见,此事故排除人为故意因素。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王某青(架子工),拆卸脚手架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2.韩某康(施工队队长),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工队队长,施工现场综合楼西北外墙体(含脚手架)距10kV高压线水平距离,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项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且现场没有采取任何绝缘隔离防护等安全措施,未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雇佣并指派王长青进行拆卸脚手架作业,安排施工作业马虎大意,未审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雇佣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王长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3.华宏元瑞建设(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单位,(1)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不强;(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作业时,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雇佣的从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4)未给从业人员发放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5)施工现场负责人杜春峰,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间接原因
1.河南世之盈(总承包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表面,造成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较低,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编制完善的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不力。
2.山西科能(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未严格监督检查,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聚源新能源(投资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此起事故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责任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性质认定 :
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华宏元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11.1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电力鹰注意到处理建议
1.王某青,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临时雇佣的架子工。安全意识淡薄,拆卸脚手架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导致自己在拆卸脚手架过程中触电身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韩某康,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工队队长,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现场综合楼西北外墙体(含脚手架)距10kV高压线水平距离不足规定的安全距离(6米),未采取任何绝缘隔离防护等安全措施,未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项之规定;安排施工作业马虎大意,未审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雇佣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施工队队长职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杜某峰,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上年度收入的40%。
4.李某,四川华宏元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全管理员。工作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作业时,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暂停其安全管理员职务1年,并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上年度收入的40%。
5.袁某,河南世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上年度收入的40%。
6.刘某华,山西科能昊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监理安全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管理不到位,以致发生该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至事故调查组。
7.邓某生,山西科能昊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原总监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审查工程开工条件不认真,虽然未签发开工令,但也未能采取有效的制止施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至事故调查组。
8.赵某伟,山西科能昊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沙河营17MW分散式风电项目总监代表。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以致发生该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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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鹰技术组
2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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