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翔热电厂供水井基坑坍塌6·29伤人事故原因查明

学术   2024-11-14 15:5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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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年10月31日推出《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第六版!加V:dianliying2016

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吸取教训

---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庆翔热电厂供水井基坑坍塌6·29伤人事故原因查明

力鹰获悉2021629上午9时许,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发生“6.29”坍塌伤人事故原因已查明。


据悉,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形成《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调查报告》,县政府在202394日批复同意该报告


庆安县顶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不服县政府批复,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111日撤销了《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肇源县人民政府于2024715日重新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和平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经过
2021
629日上午,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在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施工工地施工一供水井基坑,施工前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波与顶顺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全进行沟通,由梁某全负责施工作业,梁某全雇佣钩机挖掘基坑,同时通知哈尔滨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法人郑某军,郑某军指派工人唐某军、陈某文、徐某全到现场作业,当日9时许,发生供水井基坑(约2.2米深)坍塌,致唐某军受伤,身体被部分掩埋。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
伤者唐某军,男,汉族,65岁,黑龙江省肇源县####村人。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1.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2.4椎体压缩性骨折;3.脊髓损伤;4双下肢不全瘫;5.双侧肋骨骨折;6.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7.双侧胸腔积液;8.肺不张。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标准及司法鉴定书(大庆医专司鉴【2023】临司鉴字36号),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0万元,主要是伤者唐某军的医疗救治、手术、住院、康复和抚恤等费用。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现场基坑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放坡未达到标准、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塌方致人受伤。
(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该起事故间接原因为: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未督促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安全监管。
庆安县顶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进行基坑挖掘作业,未编制本项工程(供水井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未对钩机操作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不满足《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相关要求,现场管理缺位。
哈尔滨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劳务外包单位):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未对伤者唐某军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人员管理缺失。
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未在现场执业,未履行监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鹰在此呼吁

   大家有最新事故报告积极投稿,无电子版或者内网文件拍照片亦可。我们鼓励分享,并且会对供稿人信息严格保密,您的一次分享可能会挽救一条生命。

    一经采用,根据供稿质量我们发10—100元不等的红包表示感谢。


电力鹰对近期火电厂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

关注我们让你及时掌握、有效应对电厂运行异常情况,着力发现电厂运行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电厂安全事件发生。

定期培训:对电厂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对异常事件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异常情况下,各部门能够快速协调和反应。

1、电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电厂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职责边界模糊,两个体系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措施布置、现场安全监护等工作流于形式,责任缺位、管不到位导致没想到、没管到的事故频繁发生。

2、电厂安全隐患排査治理不够扎实深人,问题梳理排査及整改落实不到位。

一些电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度不足、专业性不强,部分实际存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排査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坚决、不彻底,缺少过程管控,导致隐患升级造成事故。

3、部分单位生产一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能力缺失。

有些电厂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资源投人不足,相关工作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电厂安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方式方法单一,安全技能实操训练力度不够,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能胜任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外委业务管理不到位。

部分电厂对外委业务管控不严格、指导不到位,外包管理仍然“宽松软”,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业务挂靠等问题难以根除,“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问题仍然突出。

5、部分电厂安全管理存在短板,安全要求落实落细不足。

有些电厂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作安全防护缺失,设备缺陷管理及考核落实不足,技术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了解设备状况、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底数不清、辨识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设备及作业现场风险隐患未能规避或解决,最终造成设备故障及事故。

电力鹰技术组

2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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