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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庆翔热电厂供水井基坑坍塌6·29伤人事故原因查明
电力鹰获悉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发生“6.29”坍塌伤人事故原因已查明。
据悉,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形成《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调查报告》,县政府在2023年9月4日批复同意该报告。
庆安县顶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不服县政府批复,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1日撤销了《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肇源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5日重新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和平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经过
2021年6月29日上午,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在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施工工地施工一供水井基坑,施工前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波与顶顺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全进行沟通,由梁某全负责施工作业,梁某全雇佣钩机挖掘基坑,同时通知哈尔滨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法人郑某军,郑某军指派工人唐某军、陈某文、徐某全到现场作业,当日9时许,发生供水井基坑(约2.2米深)坍塌,致唐某军受伤,身体被部分掩埋。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
伤者唐某军,男,汉族,65岁,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人。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1.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3.脊髓损伤;4双下肢不全瘫;5.双侧肋骨骨折;6.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7.双侧胸腔积液;8.肺不张。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标准及司法鉴定书(大庆医专司鉴【2023】临司鉴字36号),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0万元,主要是伤者唐某军的医疗救治、手术、住院、康复和抚恤等费用。
电力鹰注意到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现场基坑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放坡未达到标准、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塌方致人受伤。
(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该起事故间接原因为: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未督促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安全监管。
庆安县顶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进行基坑挖掘作业,未编制本项工程(供水井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未对钩机操作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不满足《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相关要求,现场管理缺位。
哈尔滨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劳务外包单位):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未对伤者唐某军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人员管理缺失。
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未在现场执业,未履行监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肇源县1*80MW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供水井基坑6·29坍塌伤人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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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鹰技术组
2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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