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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年10月31日推出《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第六版!加V:dianliying2016
---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2024年6月14日中煤某电厂3号炉电除尘触电事故原因查明
2024年6月14日16时19分,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3号炉电除尘B侧(乙侧)二室三电场阴极振打装置减速机更换作业(以下简称减速机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余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1.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郑州姚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3日9时许,中煤电厂缺陷系统反馈3号炉电除尘B侧(乙侧)二室三电场阴极振打装置减速机存在缺陷。
10时35分许,郑州姚孟项目部根据缺陷反馈,办理了电机卡涩检查作业票。 [公众号:电力鹰]
6月13日12时20分许,郑州姚孟项目部作业负责人魏某某带领作业人员开展阴极振打装置减速机卡涩检查,经检查,减速机一级减速装置输入部分存在故障。
6月13日15时20分许,魏某某带领普工呼某某等人到现场开展减速机电机、输入轴等备件拆除,并开展减速机其他部位卡涩检查。
6月14日9时30分许,魏某某到中煤电厂库房领取配件,用于减速机维修。因无合适的减速机的单独备件,郑州姚孟项目部副书记、副经理徐某同意魏某某整体更换减速机,但未重新开具减速机更换作业票。
10时15分许,魏某某领取一套新的减速机整机备件。
11时30分许,魏某某等人到现场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的准备工作,魏某某等人在拆除减速机时,将绝缘瓷轴一起拆除并带回项目部。
15时30分许,魏某某带领普工刘某某、赵某某、呼某某前往事故发生位置开展减速机更换的准备工作。
16时许,魏某某、赵某某、呼某某一起将大梁加热保温柜两道柜门打开。
16时09分许,魏某某安排赵某某进入大梁加热保温柜对正瓷轴,赵某某称保温柜内温度太高且不清楚保温柜内情况,拒绝了魏某某的安排。
16时19分许,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将组装完成的减速机和瓷轴从保温柜外部安插进保温柜。魏某某安排呼某某进入保温柜对正瓷轴,呼某某将身体探入保温柜后触电倒地。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3号炉电除尘B侧(乙侧)二室三电场。
2. 事故设备情况。[公众号:电力鹰]
本次施工作业的减速机是电除尘设施的驱动装置,型号为TYP GRF79R39-YE3/0.25-4P-436-M4-D250-TEC,包含电机、一级减速装置、二级减速装置。运行时驱动振打装置,去除电场阴极线上的灰尘。绝缘瓷轴上方连接减速机二级减速装置,下方通过万向节、滑套与绝缘子连接,起到隔离高压电的作用。
大梁加热保温柜为电场提供保温,并将电场与外部隔绝,设有两道门,第一道门为隔离门,第二道门为绝缘门。
3.现场勘验情况。
2024年6月14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现场中煤电厂3号炉电除尘B侧(乙侧)二室三电场阴极振打减速机处进行第一次勘验。
经现场勘验,现场消缺作业已停止,大梁加热保温柜两道柜门已被关闭,保温柜柜门外侧及周边无安全警示标志,保温柜上方放置一把活动扳手。因设备正在运行中,无法对大梁加热保温柜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
2024年6月18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位置进行第二次勘验,由中煤电厂工作人员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落实断电、验电等安全措施。
勘验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发现减速机未安装完成、瓷轴滑套未与绝缘子上端的六角头闭合。保温柜第一道门内壁、第二道门内外壁及保温柜内未见安全警示标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郑州姚孟项目部、中煤电厂能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员赶往现场,组织人员对呼某某开展现场救援,并与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五彩湾分院做好对接,指引医护人员到现场开展救援。郑州姚孟项目部负责人员能够立即组织人员将大梁加热保温柜门关闭,避免了二次伤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得当。
(六)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五彩湾分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对呼某某进行抢救,17时00分医护人员确认呼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2.善后工作情况。截至2024年6月20日,死者家属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如下:呼某某,男,汉族,55岁。2024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湛翔物业,4月7日到郑州姚孟项目部上岗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5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3号炉电除尘B侧(乙侧)二室三电场及相邻电场在运行中产生高压电,呼某某在该电场及相邻电场未停电的情况下,开展减速机绝缘瓷轴对正作业,将身体探入有40kV-70kV高压电的大梁加热保温柜内触电身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管理原因
(1)中煤电厂未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中煤电厂未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针对减速机更换作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减速机大梁加热保温柜等较大风险设备上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事故隐患.
(2)中煤电厂未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中煤电厂作为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未督促平顶山姚孟加强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的管理,未督促郑州姚孟项目部及时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现场风险隐患的排查。
(3)平顶山姚孟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机构改革后,平顶山姚孟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未派驻管理人员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现场进行管理,将项目“一托了之”。
(4)郑州姚孟未严格管控安全风险。郑州姚孟项目部作业过程中出现需整体更换减速机等异常情况时,未及时研判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致使“三违”行为发生。
(5)郑州姚孟未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郑州姚孟项目部开展减速机整体更换时,未按照项目部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要求开具作业票;未按照《班前会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进行减速机更换作业安全交底并记录。[公众号:电力鹰]
2.教育培训原因
郑州姚孟项目部未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锅炉检修专业人员开展电除尘区域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培训,员工安全意识薄弱。
中煤电厂对郑州姚孟项目部提交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人选,未严格根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风险因素进行培训、考核。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6·14”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进入存在高电压风险区域触电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煤电厂
1.未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中煤电厂未对减速机更换作业开展整体分析,未全面辨识风险隐患并完善防范措施,仅将减速机更换作业列为低风险作业进行管理。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煤电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较大风险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外委单位人员在未完全停电情形下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3.作为发包单位,以包代管。中煤电厂作为#3、#4机组主机设备及公用辅助系统日常维护的发包单位,未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督促平顶山姚孟加强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未督促郑州姚孟项目部及时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排查。
4.未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煤电厂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人员,未深入开展厂区工作环境和风险因素的培训,未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
(二)平顶山姚孟
平顶山姚孟在管理体系发生变化时,未重新指派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未重新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将项目“一托了之”;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
(三)郑州姚孟
1.未有效管控作业安全风险。郑州姚孟项目部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在减速机卡涩检查结束后,未会商研判作业风险即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未对减速机整体更换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
2.未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郑州姚孟项目部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时,未按照项目部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要求开具工作票。
3.未有效开展安全交底。郑州姚孟项目部未按照《班前会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对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并记录。
4.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郑州姚孟项目部锅炉专工、锅炉班长长时间同时缺位,项目部副经理兼任锅炉专工、锅炉班长,作业负责人安排工作随意性大,现场管理混乱。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郑州姚孟项目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工作缺少锅炉等生产区域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对锅炉检修班日常培训内容缺少电除尘区域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培训和考核流于形式。[公众号:电力鹰]
六、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准东开发区经发局明确人员包保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半月组织开展监管行业领域风险分析研判并制定安全管控措施,上半年每季度对监管企业开展一轮次专项安全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二)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准东开发区经发局未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根据《准东开发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管理措施》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检维修作业风险分析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呼某某,群众,湛翔物业普工,郑州姚孟项目部检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认知不足,违章进入危险区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魏某某,群众,湛翔物业普工,郑州姚孟项目部检修工,为此次检维修作业负责人,检维修作业情况变化时,未履行作业负责人职责,未研判安全风险,违章指挥并参与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魏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9人)
1.冯某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党委书记、董事长、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中煤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对承包商平顶山姚孟、郑州姚孟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各部门、承包商开展风险管控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培训工作,未及时督促各部门、承包商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冯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冯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煤电厂上级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冯某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2.吴某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副总经理,分管设备维护部和生产技术部。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对承包商平顶山姚孟、郑州姚孟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分管部门开展风险管控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培训工作,未及时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吴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煤电厂上级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吴某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3.张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检修副总工程师,协助副总经理分管设备维护部和生产技术部。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切实督促分管部门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张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众号:电力鹰]
建议中煤电厂上级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张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4.牛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设备维护部副主任,分管锅炉、汽机化学、灰硫和综合,代理设备维护部日常工作。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部门及承包商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及时督促部门及承包商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牛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煤电厂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牛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5.马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专工,主持部门日常工作。未切实督促各部门、承包商开展风险管控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培训工作,未及时纠正承包商无票作业、冒险进入风险区域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较大风险设备上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马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煤电厂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马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6.孙某某,中共党员,中平电公司员工,郑州姚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指导本项目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未指导本项目部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孙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平电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孙某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7.徐某,中共党员,中平电公司员工,郑州姚孟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锅炉专业代理主管,代管锅炉班,为锅炉专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开展班前会并做好安全交底,未组织管控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未及时纠正员工未经许可扩大作业范围、冒险进入风险区域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平电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徐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8.贾某某,中共党员,中平电公司员工,郑州姚孟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分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开展对减速机更换作业的全面风险辨识和排查治理,未及时纠正员工未经许可扩大作业范围、冒险进入风险区域的违章行为,未指导本项目部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贾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贾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中平电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追究贾某某党纪政务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9.魏某某,群众,湛翔物业普工,郑州姚孟项目部检修工,为此次更换减速机作业负责人,检维修作业情况变化时,未履行作业负责人职责,未研判安全风险,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魏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魏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10人)
1.党某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发电运行部主任,负责发电运行部全面工作。未及时排查违章作业行为,对管理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2.张某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生产技术部副主任,负责公司各专业的协调,对管理职责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3.桂某某,群众,中煤电厂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监督专工,事故发生当天部门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4.谢某某,群众,中煤电厂设备维护部安全(培训)专工,负责设备维护部安全生产方面监督管理、负责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管理职责内风险隐患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5.汤某,中共党员,中煤电厂设备维护部点检长,负责锅炉专业的日常管理,对管理职责内风险隐患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6.马某1,群众,中煤电厂设备维护部专职安全员,负责设备维护部合规性管理,协助安全(培训)专工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监督管理,对管理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7.高某,群众,中煤电厂设备维护部点检员,负责3、4号锅炉制粉系统点检工作,对管理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煤电厂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8.李某,中共党员,中平电公司员工,郑州姚孟项目部安全专工,负责3号锅炉区域管理。对管理职责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平电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9.宋某某,中共党员,中平电公司员工,郑州姚孟项目部安全专工,负责4号锅炉区域管理,协助李豫开展3号锅炉区域管理。对管理职责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中平电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10.宋某某1,群众,湛翔物业普工,郑州姚孟项目部锅炉班技术员,负责锅炉日常检修及工作票办理,对管理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失管漏控。建议湛翔物业按照内部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3家)
1.中煤电厂
中煤电厂作为发包单位,未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针对减速机更换作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未在减速机大梁加热保温柜等较大风险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为发包单位,未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督促平顶山姚孟做好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的管理,未督促郑州姚孟项目部及时开展减速机更换作业现场风险隐患的排查;未对郑州姚孟提交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相关考核人员进行深入培训和考核,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中煤电厂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平顶山姚孟
平顶山姚孟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缺失,公司未派驻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对郑州姚孟项目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平顶山姚孟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郑州姚孟
郑州姚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研判并有效管控风险;未有效开展对减速机更换作业的安全交底;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对检维修作业现场风险隐患开展排查,致使“三违”行为发生;未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锅炉检修专业培训开展电除尘区域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郑州姚孟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对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准东开发区经发局未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根据《准东开发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管理措施》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检维修作业风险分析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建议经发局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准东开发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问效考核,建议将经发局相关责任人移交准东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进行处理。
九、防范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深挖事故原因,补齐安全管理短板。事故有关企业均为国有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短板,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中煤电厂要强化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要督促各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和工作票管理制度;要动态开展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对列入低风险等级的涉电作业认真梳理,及时调整管控措施;要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力量,合理安排点检人员,通过联合检查、各部门互检等形式,防止隐患排查出现灯下黑的情况。
平顶山姚孟要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要参照对分包单位管理的方式,做好对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要对委托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等可能层层失守的内容做好检查。
郑州姚孟要切实提升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将现场设备设施风险防范知识融入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培训,融入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提升项目部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要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力量,增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协调管理,严管严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杜绝“三违”行为。
(二)强化检维修作业管控,提升管理水平。中煤电厂、平顶山姚孟和郑州姚孟一是要重新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切实将检维修作业参照特殊作业进行管理,全面梳理涉高压带电场所作业目录,合理划分管控等级,制定切实有效的、可行性高的安全措施;二是对特殊作业要严格落实提前一天报备、作业前JSA分析、现场作业风险告知及安全措施确认、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三是要合理配备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具有一定安全管理能力、作业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准东开发区经发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履行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中的监管职责。一是要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二是加强电力行业外包项目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指导服务工作,深入特殊作业一线现场开展巡查,对层层分包、以包代管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三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优势,指导企业科学研判各类风险,助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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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培训:对电厂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对异常事件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异常情况下,各部门能够快速协调和反应。
1、电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电厂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职责边界模糊,两个体系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措施布置、现场安全监护等工作流于形式,责任缺位、管不到位导致没想到、没管到的事故频繁发生。
2、电厂安全隐患排査治理不够扎实深人,问题梳理排査及整改落实不到位。
一些电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度不足、专业性不强,部分实际存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排査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坚决、不彻底,缺少过程管控,导致隐患升级造成事故。
3、部分单位生产一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能力缺失。
有些电厂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资源投人不足,相关工作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电厂安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方式方法单一,安全技能实操训练力度不够,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能胜任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外委业务管理不到位。
部分电厂对外委业务管控不严格、指导不到位,外包管理仍然“宽松软”,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业务挂靠等问题难以根除,“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问题仍然突出。
5、部分电厂安全管理存在短板,安全要求落实落细不足。
有些电厂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作安全防护缺失,设备缺陷管理及考核落实不足,技术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了解设备状况、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底数不清、辨识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设备及作业现场风险隐患未能规避或解决,最终造成设备故障及事故。
电力鹰技术组
2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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