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以《只此青绿》为例,热门IP影视改编中,IP方如何玩转IP授权交易

企业   2024-11-20 11:30   湖南  
来源 | 星瀚微法苑
作者 | 李凤翔 金宬

- 2024年第  200  篇文章 -


作为IP方,参与IP交易及影视改编前提必然是

了解IP是什么?

作为IP方实际对IP作品拥有哪些权利?


IP一般泛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作品、商品或服务及附着其上的知识产权。常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文娱作品(如文学、动漫、影视、游戏等)、企业品牌(如产品、服务等)、文旅产业(如景点、博物馆)等。所附着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4项人身权利,13项财产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随着行业不断发展,IP的含义逐渐丰富,如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个人形象(如明星、专家、企业家、虚拟偶像等)及附着其上的人格权也成为IP的一部分。


影视改编所涉及的IP一般为文娱作品(如文学、动漫、影视、游戏、歌剧、舞剧、话剧、摄影、美术等作品),所涉权利一般为该等作品上所附着的著作权及商标权等。不同的作品类型,所涉及的权利不同,本文以歌舞诗剧《只此青绿》为例进行探讨。


首先,作为一部舞蹈作品,《只此青绿》既能够以完整的舞蹈作品的形式、就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亦可以就其作品元素,如舞蹈部分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以及与舞蹈相关的妆容、服装、道具、舞台场景等享有著作权。此前,浙江少儿频道播出的《双香径》就因其连续的舞蹈动作、服装造型与《只此青绿》高度相似,而陷入侵权争议。其次,作为一部具有故事情节的诗剧,其剧目名称、角色名称、故事情节、角色形象上亦附着有相应的著作权及商标权(如权利方已进行商标注册)。


对于众多对影视行业不甚了解的IP方来说,IP改编涉及哪些权利,不同的IP开发/改编合作分别对应哪些权利授权,实际授权过程中不同的IP的类型、改编作品的形式所需要获取的权利授权有什么不同,仍是其亟待了解的课题。


如《只此青绿》需要改编为电影作品,那么该项目所涉及的核心著作权为改编权和摄制权,对应的是电影改编中的两个核心动作——将原作改编为新的电影剧本、按照新的剧本拍摄电影作品。虽然只涉及两个核心权利,但IP方在授权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却并不简单,交易方式是权利转让还是单独授权;如果授权,则授权的期限是永久还是在具体某一时间内,授权的权利内容是否只涉及院线电影还是包括网络大电影,授权数量是一部还是多部,无不影响着IP方后续对IP改编开发的掌控能力。

01
交易方式


(1) 权利转让,即行业中所说的“买断”,指IP方与买断人针对歌舞诗剧《只此青绿》这部作品(原IP)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核心目的为IP方将《只此青绿》IP上所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次性、整体、永久地转让给买断人。该授权方式能使买断人将IP权利最大化,后续其可以自行或授权他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以任何方式将原IP开发为新的影视、舞台剧、游戏、动漫等新作品,或与任何其他方合作对IP进行其他商业开发,制作周边衍生品或联名品牌产品。上述开发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将由买断人自行享有,与原IP方无涉。即便不考虑IP的后续改编、商业开发,仅就《只此青绿》作为歌舞诗剧本身而言,该项目的开发并不适合这种“买断”式的交易方式,毕竟舞台剧的巡演与小说、漫画的发表权一次用尽不同,需要反复使用原作品主要著作权(改编权、表演权、其他传播性权利),故而仍有必要将核心权益保留在自己手中。


(2) 权利授权,即IP方与合作方针对《只此青绿》签署《著作权授权合同》,合作方仅在一定期限、地域内针对“将歌舞诗剧《只此青绿》改编为院线电影并发行”这一具体项目获得相应的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权利。这种授权方式能够将合作方对《只此青绿》的开发限制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对于未授权部分,IP方可与其他合作方进行洽谈、交易、再开发。比如,IP方可将《只此青绿》的网络剧改编、动漫改编、游戏开发等分别授权给不同的合作方,并基于新的合作获取收益。


02
授权期限


考虑到电影改编项目耗时较长,但常见的电影改编授权期限并不包含永久授权,永久性转让权利常见于“买断”的交易方式中。目前,IP电影改编授权期限根据作品制作难度不同以3-5年或8-10为常见的授权期限,一般而言不超过10年。授权期限看似简单,但行业中因授权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并不少见。如马伯庸与凤仪公司就小说《龙与地下铁》电影改编的合作项目中,双方就曾因对授权期限条款中的“开机”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小说《迷雾围城》影视改编也曾因上下游授权协议期限约定不同且存在歧义而产生纠纷。除此之外,《何以笙箫默》《金大班的最后一夜》等均曾因授权期限问题产生纠纷。因此,IP方在与合作方确认权利授权期限时,需要多方考量,确保协议中有关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及争议。

03
权利内容


《著作权法》对权利的表述是概括的,如改编权并未具体、细节地将改编权分为改编成电视剧的权利还是改编成电影的权利,这是因为无论改编类型如何,其所涉的权利是一致的。但也正因如此,实际的行业实践中,存在权利概念宽泛而IP授权内容更具体的矛盾。因此,在实际授权中,IP方在向合作方授权《只此青绿》电影改编的相关权利时,其授权书中的授权事项及授权范围便极为重要,例如,2017年,《诛仙》小说原作者萧鼎曾因合作方就《诛仙》连续开发电视剧、电影、网络大电影等作品,认为其 “不顾一切疯狂榨取IP剩余价值”,因此与合作方针对“小说《诛仙》电影改编权”是否包括对网络大电影的改编授权一事产生纠纷。故无论是从保护IP方对作品的后续开发利益还是保护作品价值的角度,我们都更建议IP方明尽量明确、细化授权的具体作品类型及对应的权利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04
授权数量


实践中,IP方除了可以限制作品类型及对应的权利内容,也可以约定授权项目的具体数量。比如对于《只此青绿》改编为院线电影一事,双方可以就改编的项目数量进行约定。考虑到《只此青绿》歌舞诗剧本身的体量,授权改编电影数量为1部相较合理。但在行业中,存在大量故事架构庞大、情节复杂的IP,而一部120分钟的电影体量往往难以承载这类IP。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改编的完整性及为尽可能开发、利用IP商业价值,合作方往往倾向于与IP方沟通,获得将原IP改编为多部电影作品的权利,以便将原IP改编为系列电影,如《沙丘》系列、漫威系列等等。



歌舞诗剧《只此青绿》作为大热高质量IP,其实际IP方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自身具有影视制作能力,因此该IP的电影改编由原IP方联合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领衔出品,电影导演仍聘请了原歌舞诗剧导演。

这使得IP方得以把控《只此青绿》电影改编的质量,从同名电影从同名电影的市场反馈来看,本次改编无疑是成功的。然而,商业实践中,有大量的IP持有人本身并非影视行业从业者或自身不具备自主开发IP的能力,因此必然无法回避与被授权方合作。而授权合作方是否靠谱,IP开发项目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成功,在授权之时仍是未知数。尤其对于本身缺少行业经验的IP持有人而言,选择授权合作伙伴的过程往往如盲人摸象,其对于IP开发结果的评估更似一场豪赌。IP改编项目中,如何保护IP口碑成为IP方的必修课之一。


实践中,影响IP改编口碑的因素众多,因此本文我们仅从法律视角探析,如《只此青绿》需要授权其他合作方改编电影,IP方的法律团队可以如何协助维护IP口碑。


排除不可控的市场因素,实际出品方、承制方及其聘用的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编剧等主创团队,电影类型,项目预算等均是影响IP改编作品成品质量重要可控元素。因此IP方在决定是否合作前,可以对合作方的商业能力、行业经验、既往作品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尽量选择在行业中具有知名度、具备筹拍同类电影能力且经验丰富的合作方作为改编电影的主控方。


确认合作方后,IP方仍需要确保该项目最终能够由其认可的合作方实际主控。一般来说,IP方可以选择限制相关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或要求合作方对该项目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金额进行投资等;以避免合作方将IP相关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并获取转授权收益后,置项目质量于不顾。


另外,也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增加对情节、人物等改编的限制性约定,来确保IP方对改编剧本有一定审核权利。而对于有一定经验的IP方来说,联合IP创作者亲自参与项目的改编、监制等实际工作,无疑是更直接监督项目质量的方式,毕竟没有人能比原创作者本人更清楚IP的故事内核。



当前,商业衍生品在影视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不言而喻。从迪士尼主题乐园在世界各地风行到国内影视剧角色盲盒、联名活动兴起,均体现了自IP行业发展以来,衍生品开发和商业授权逐渐成为IP开发的重要一环,并拥有大量的消费群体及开发价值。


以今年上半年爆火的《庆余年2》为例,其IP联名授权遍地开花,如与喜茶联名借“范婉CP”大婚话题推出“庆喜好礼”联名,抖音“#追庆余年和喜茶话题”超2.9亿次播放;根据京东超市数据,与庆余年联名后,德祐湿巾全渠道流量上涨超70%,预订销售额超过300万。而《庆余年》的原始IP方阅文集团,今年的版权运营及其他收入板块亦以22.5亿的成绩,创下三年来最大增幅,并首次超过会员收入。热门IP的商业联名与衍生品开发正在成为IP开发授权中的爆金币环节。原始IP方如何在这一环节中分得一杯羹,更是授权环节中备受关注的一环。


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院线真人电影所需要的IP权益时,不意味着被授权的合作方必然因此获得IP周边衍生品的相关权益,例如有权利保护意识的IP方,极有可能在创作IP时已经将该IP可能涉及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而后续被授权合作方如果要使用这些商标,则涉及商标授权等问题。当然,衍生品开发涉及的IP权益也是复杂的,并非仅有商标权,例如:

#01作品元素的著作权




大多数的IP联名都会使用到作品元素,比如IP角色玩偶、盲盒,或含有IP元素的文具、服装、日用品等。《只此青绿》原始IP作为歌舞诗剧,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特定神态、姿势的角色,特殊服装造型,舞台美术等大量的作品元素。


我们假设,合作方只获取了对《只此青绿》进行改编、并摄制为电影在院线播出的权利,未获得衍生品开发的授权。虽然合作方对《只此青绿》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如此时有盲盒品牌希望与电影联名,开发一款角色的玩偶周边。盲盒品牌方仍需要向上游原始IP方获得对作品元素进行复制、改编,并运用在具体产品上,进行商业发售的相关授权。但,如果盲盒品牌希望与电影联名,就影片中某一个由合作方(电影片方)新创作的道具(非原始IP中创作的内容)开发亚克力摆件,则不涉及向原始IP方获取授权。另外,这些基于原作品二次改编形成的产品上所产生的新作品所附着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亦属于各方需要商议确认的重要议题。

#02联名上的商标权




常见的联名活动往往在产品醒目位置标有类似“原品牌×联名品牌”的标识。比如,某奶茶品牌希望与《只此青绿》电影联名,推出一款新口味的奶茶上市。商家预备在奶茶杯及杯套上使用“某奶茶商标×只此青绿”标识,并在杯壁上印画《只此青绿》中角色形象。此时,该奶茶品牌除了需要向上文中所示针对杯壁上的角色形象(作品元素)获取著作权授权之外,还需要考虑“某奶茶商标×只此青绿”的使用方式是否涉及商标性使用。涉及商标性使用的,且《只此青绿》已在奶茶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应向权利人获取商标授权。必须提醒IP方注意的是,为避免知名IP被“抢注”,建议IP方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对于已被“抢注”的商标亦可通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维权。



至此,IP方在针对IP首次电影改编所涉及的基础授权问题我们已经大致梳理完成。通过梳理可发现,IP的影视改编授权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很难简单地“套用模板”,多数情况下,仍旧需要对IP及本次合作的具体情况加以针对性的梳理与分析,才能够确保合同各方既能适当行权、又能防范未来争议。其次,对于权利进行提前布局与规划,也可以为IP的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开发以及避免因各方的权利纠纷而损害IP价值带来有效增益。

作者介绍

李凤翔 合伙人

业务领域:融资租赁、股权、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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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宬  律师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文娱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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