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胜诉!网剧《隐秘的角落》向编剧致歉,关涉署名权

企业   2024-11-18 11:30   湖南  
来源 | 龚律的网络法日记
作者 | 龚剑
11月15日,编剧王雨铭@王_雨铭 发文称,四年前起诉网剧《隐秘的角落》出品方未署名编剧名称一案现已胜诉。
@网剧隐秘的角落 15日早些时候发布声明称,应将王雨铭、杨涵署名为前三集编剧,现根据判决结果向两位编剧致歉。
2020年,@北京海淀法院 发文称,因认为《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及出品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使用自己的独创内容构成侵权,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涉案电视剧及官方信息处(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片头、片尾、海报、豆瓣网、时光网、百度百科等页面)将原告署名为编剧;赔礼道歉并在官方微博账号、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发表更正编剧署名声明,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和杨女士诉称,二人与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聘请原告王先生、杨女士担任网剧《隐秘的角落》(原著《坏小孩》)的编剧,该网剧共12集,委托人负责创作其中8集分集大纲及剧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编剧工作,包括8集分集大纲及3集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等,并根据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在此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交付了大量包含其独创性表达的文件资料。
2019年1月31日,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基于自身原因与原告终止合作,同时明确表示最终播出的网剧所用剧本不会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2020年6月,原告在被告二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平台上观看其出品的网剧《隐秘的角落》时发观,该网剧中大量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此前向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提供的属于原告的独创内容。
1 署名权的相关定义、权利内容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它体现了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十六项权利。前四项为人身权、其他为财产权,署名权是人身权之一。
署名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表述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二是署名权的载体是作品,三是署名的目的在于表明作者身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具体内容一般有:支配权,决定以何方式表明身份、以何名表明身份;禁止权,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拒绝虚假地将自己署名为作者。请求权,主张或请求确认作者身份;主张或请求确认他人无作者身份(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参见参见周晓冰:《署名权纠纷的侵权判定研究——以“署名淡化”理论为研究重点》,载《中国版权》2013年第2期。
编剧一般指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时所依据剧本的作者,而编剧署名权指的是在上述作品上表明剧本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编剧、导演等作者在相关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上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得侵犯。
随着影视剧行业的蓬勃发展,涉及影视剧编剧的侵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一些涉及知名作者和作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件。
2 侵害作品署名权的认定思路
编剧是否享有署名权,不仅需要判断其是否参与了剧本的创作,还需要判断其创作内容是否反映在最终的影视剧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在涉及《风筝》署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对于署名权归属及侵权的认定上,应结合涉案电视剧对于涉案小说、涉案剧本内容的使用情况,以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综合进行认定。案号(2020)京73民终545号
意即,认定是否侵害作者作品署名权,应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实际使用了原作者的作品内容,如未将作者署名为作品的编剧及原作者,则侵害原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
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应当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否则,不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
在涉及《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构成署名权侵权,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宣传册和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编剧身份。蒋胜男认为片花和海报相当于影视作品的缩写本和封面页,进而主张花儿影视公司没有在片花和所有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编剧身份,侵害其署名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侵害作品署名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规定赔礼道歉是侵害著作权的责任方式之一。
在传统民事责任中,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弥补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情形。
如前所述,署名权属于作者人身权,当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导致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单纯的经济赔偿无法挽回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因此应当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宽慰。
文琼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署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署名权将作者与作品紧密相连,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决定。如果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无疑否认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仅凭经济补偿无法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案号:(2018)京73民终1120号)
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权利内容的一种专有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特定领域,在未经许可使用的作品上未对著作权人进行署名的,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履行赔礼道歉的责任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对于赔礼道歉而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需要遵循适当性原则,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当然也有判例认为,如果侵权行为未达到给作者人格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未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哪里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多久、书面道歉还是口头道歉、公开道歉还是私下道歉,这就看具体案件的侵权行为和影响范围,在本案中,法院是判决@网剧隐秘的角落在微博公开道歉,以此来对编剧进行精神宽慰。
作者的辛勤创作是社会文化和科学进步的源泉,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一是保护作者权益,二也是激励更多的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在编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难以创作出优秀的剧本,也就不可能拍摄出优秀的影视剧作品。
作者:龚剑,深圳执业律师,专注互联网法律实务,计算机法学双学科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演出经纪人资格,深耕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直播电商行业领域,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网络平台合规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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