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宜黄县人民法院
被判决停止侵权后,无视法律,仍恶意继续侵权,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来加倍打击。
基本案情
2024 年,被告抚州市某健康服务中心未获得原告中国某音像协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使用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管理的91首音像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在2023年,原告中国某音像协会就曾向法院提起过侵权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抚州市某健康服务中心赔偿原告中国某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抚州市某健康服务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被控侵权歌曲与中国某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营利行为,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同时,被告抚州市某健康服务中心经营期间,已经因侵害作品放映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在该行为被确认侵权后,未停止侵权,反而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费用确定为侵权赔偿金的一倍。综上,判决被告抚州市某健康服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某音像协会经济损失25550元、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25550元,以上费用共计52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视法律权威必将受到严惩,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不管身处哪行哪业,都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不可投机取巧,恶意窃取他人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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