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共研究组织及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与组织层面管理实践不协调的问题。本文旨在对欧盟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则和实践进行梳理分析,从相关管理部门视角分析其管理规则,以促进我国科研组织将国家法律和政策嵌入到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流程中,提升组织和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网络调研法,选取欧盟委员会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政策及实践,梳理其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落实到欧盟计划的管理细则层面。调研内容包括面向知识转移活动的公共研究组织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及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准则、欧盟地平线欧洲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及其为地平线项目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析结果启示我国可加强对公共研究组织及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和示范工作,如: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以及知识产权资产增值准则,或资助高度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提供政策工具包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率。
关键词:公共研究组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欧盟委员会;地平线欧洲
公共研究组织(Public Research Organizations, PROs)作为重要的科学成果生产者,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可发挥巨大的经济及社会价值,可推动公共资助资金的效用最大化,放大科技创新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我国《“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需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对公共研究组织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方面树立了新目标。但目前我国公共研究组织知识产权贯标实施有待完善,较少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办法,缺少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或科研用户项目指南。
欧盟委员会公共研究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起步早、体系全,知识产权管理及项目知识产权模式较为成熟,鼓励研究组织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转化利用成果,还提供多项知识产权管理指导和服务。因此,本文对其采取网络调研法展开研究,旨在总结适用于我国公共研究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则,促进我国科研组织将国家法律和政策嵌入到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流程中。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公共研究组织实行有效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为发挥知识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2008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组织在知识转移活动中管理知识产权的建议及业务守则》(简称《知产守则》,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08/416/EC),以建议的方式为欧盟成员国及地区提供了“制定或更新国家相关指导方针和框架的政策指南”,准则包括:内部知识产权政策的原则、知识产权转让和利用的政策原则、合作研究和合同研究的原则。
随社会发展,近年来欧洲研究创新生态系统发生了较大转变,产学研合作不断加强。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关注不同创新主体产生的知识资产价值,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委员会建议,于2022年12月发布《关于知识价值化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价值化原则》,Council Recommendation (EU) 2022/2415)作为对2008年《知产守则》的补充更新。该原则考虑了不同主体(参与研发与创新活动的所有生态系统行为者,例如高校、研究组织、中介机构、国家或地区政策制定者等)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提纲挈领地给出了多方面的管理建议。
2023年3月,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欧洲研究领域知识价值增值的知识资产管理行为准则》(简称《知识资产准则》,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EU) 2023/499)发布,反映了《价值化原则》引入的新方向,对新背景下知识资产管理做出细致规定,从组织的知识产权资产治理、合作研究中的知识资产管理、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管理三方面对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提供实践指导。表1按照“政策维度——具体原则”的思路对《知产守则》和《知识资产准则》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因《价值化原则》面向广泛的创新主体,对于研究组织的针对性不强,因此在表格中不再进行展示。
项目提案阶段,欧盟委员会评估项目时会重点考虑“卓越”和“影响”,故提案阶段重点目标在于通过介绍项目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证明“卓越”性,通过项目的传播利用计划体现其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申请人对项目要有全景规划,包括项目知识产权规定、自身义务、研究成果商业化等:1)申请人需确定背景知识产权,即考虑自己能为项目带来的现有知识,并关注可能的第三方潜在权利;2)申请人需关注保密事宜,可考虑签订保密协议或在谅解备忘录中包含保密义务;3)申请人需要证明项目成果的新颖性,可通过描述项目全景、检查现有的科学文献和专利数据库以评估技术先进性,以确保项目成果技术上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审核;4)慎重考虑商标注册等商业化开发问题;5)在预算规划中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如专利注册费和使用费。
正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前,需要签署资助协议和联合体协议,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相关争议的参考工具,这两个协议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重要作用。GA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默认规则,确定了受益人对欧盟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CA协议是项目伙伴之间的内部协议,为受益人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责任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CA主要规定了内部组织管理、知识产权条款以及内部纠纷解决方式,且CA协议必须符合GA条款。
1)申请人要为项目实施有效的知识管理,可选择成立开发委员会或设置开发经理职位,以帮助筛选和管理新出现的知识产权;2)申请人授予“背景知识产权”和成果的访问权时应评估合作伙伴的使用需求,确保项目合作伙伴能够顺利行使访问权;3)申请人需考虑成果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原则上项目成果属于参与研发的合作伙伴,合作项目成果为多个合作伙伴“共同所有”时,可在CA或“共同所有权协议”中制定条款,对所有权转让做出规定;4)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护其项目成果,并制定相应开发利用计划;5)申请人传播项目成果的同时需遵守保密义务,在进行传播活动前,特别是在共同拥有成果的情况下,应遵循程序与合作伙伴协商,商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条件、保密义务的维持时间;6)申请人要准备好处理联合体内部的冲突和争端,应于项目伊始与合作伙伴讨论各方利益,并就具体条款和程序达成一致,将协商结果写入联合体协议对应条款中。此外,还可考虑选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
欧盟委员会为参与地平线欧洲项目的中小企业和公共研究组织提供了各自适用的知识产权配套服务,以帮助其解决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欧盟委员会面向参与地平线2020或地平线欧洲项目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知识产权扫描服务,以帮助其在研发创新合作中管理和评估知识产权。该服务由一个中央协调小组管理,由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利或知识产权律师)或其他知识产权专家提供;构建了涵盖“地平线计划”参与国、以本地知识产权专家为基础的服务网络,服务内容包括访谈准备、访谈、报告及建议三个阶段,用于解决项目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关键问题:1)项目启动时期,该服务提供战略性方法以帮助分析合作研发中的背景知识、进行专利态势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初步分析、定义与联盟合作伙伴共享知识的机会和风险;2)项目实施时期,该服务帮助分析现有和潜在的知识创造和管理工具、讨论可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其优缺点、识别潜在的互补知识产权保护方法;3)项目结束后,该服务帮助确定联合开发的战略定义和途径、可能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责任,包括确定共同所有人的相对贡献、讨论项目知识产权的潜在许可协议和报酬问题。
欧盟委员会还面向获得“地平线 2020”或“欧洲创新理事会(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EIC)”加速器项目颁发的“卓越奖章”的中小企业,提供“IPA4SME”服务,为其整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知识产权预诊断、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融资等服务。该项目依靠外部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律师向用户提供服务,由欧盟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欧盟面向公共研发组织提供“IP Booster”知识产权服务。该服务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由META集团和德勤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咨询、专利景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申请准备,以及在技术转让协议谈判中提供的咨询和支持五个部分。对公共研究组织而言,专业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可有效指导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识别组织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欧盟委员会的知识产权管理注重顶层设计,提供组织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框架政策,包括《知产准则》《价值化原则》《知识资产准则》;提供地平线欧洲项目层面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指南;面向地平线欧洲项目研究主体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并特别提供如GA、CA及CREST跨境合作指南等工具包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欧盟委员会面向知识价值增值制定的《知产准则》《知识资产准则》为公共研究组织提供了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实现知识资产潜在价值的思路,强调了组织内部制定相应战略、政策,并加强教育及激励是提升管理效果的重点。从两份管理准则中可总结其公共研究组织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共性:都注重内部政策设计、合同/合作研究原则以及知识成果利用。
进一步,欧盟委员会为地平线欧洲项目制定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明确不同阶段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以及不同时期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例如项目提案阶段应对项目未来开展全景式规划,关注基本的知识产权规定,以及尽可能提出扩大项目影响的方案等;项目实施阶段,要确保项目知识产权所有权相关规定的执行,避免争端;项目完成阶段,要重视项目成果的利用和传播,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为公共研究组织资助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举措,可助力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开展,协助其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知识产权识别、制定知识产权开发途径,可有效识别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难题,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最后,欧盟委员会提供了GA、CA、CREST跨境合作指南等模板,可帮助中小企业和公共研究组织规划合作协议,并将部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固化到工具包中。
我国高校和科研组织主要依据2017年实施的《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两份规范都对组织管理、文件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资源管理、检查和改进管理做出了规定。两者差异在于:《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框架包括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力资源、科研资源、合同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基础管理,以及科研项目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知识产权获取进行了规定。两份文件对于合作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均未做出明确的指导和规定。据《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我国公共研究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已取得一定成果,部分高校和科研组织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对我国公共研究组织的调研发现,其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能力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实质性管理能力以及知识产权转化利用不足等问题。
此外,我国缺乏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国家规范,公共研究组织的资产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39、40条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规定。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涵盖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第14条规定提及了知识产权运用前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的问题。实践中,我国多数公共研究组织对于知识产权即资产的意识相对不足。
建议相关部门尝试制定公共研究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及资产管理的政策模板,包括组织内部知识产权政策,关于合作研究、合同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利用、转让的政策原则和资产管理原则。在制定相关管理规范时,公共研发组织要关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动,定时更新内部知识产权资产政策和准则,确保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保持一致。
当前面向公共研究组织知识产权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高校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多数依托机构图书馆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接受其提供的专利教育与培训、专利咨询、资源导航、专利检索、查新、分析等服务。此类服务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服务类型较单一、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散、服务标准缺失、高层次技术型专利服务薄弱等,整体上其服务质量仍有提升空间。近年来,我国公共研究组织建设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upport Center ,TISC)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专利信息检索与监控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等,同样存在缺乏高价值的专利服务的问题。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高校、科研组织等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
一方面,我国应促进高校和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多样化、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可建设面向项目承接单位(包括公共研究组织、企业等)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模式。鼓励公共研究组织获取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可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向专业机构寻求知识产权服务的机会。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可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扫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申请准备以及提供技术转让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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