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联交所推出新库存股份机制
新机制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
删除了关于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发行人可以有条件地持有回购股份
引言
2024年4月12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就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生效。新规删除了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库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本文现总结了联交所本次有关于库存股份机制的主要修改内容及相关问题释义。
一、 允许持有库存股——删除《上市规则》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的建议
简单来说,库存股是公司从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中回购的股票,也就是将市场上股东的手里将此前发行过的股票重新买回来。通常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的用途常见于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进而减少注册资本两种情形。
在现行的《上市规则》中,除非联交所对股份注销的规定给予豁免,否则上市已公司不能保留库存股份。这一规定的制定原因在于防止发行人通过重复回购和再出售自己的股票来操纵市场,并防止内部人士利用有关股票回购和再出售库存股份的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发行人可以根据其注册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目前诸多在联交所的发行人注册地包含了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允许持有库存股份的国家或地区,也就是说发行人在当地法律和章程双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库存的方式持有回购的股份以供后续再出售使用。
举例来说,对于百慕大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而言,发行人购回的股份须以其本身名义持有,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被归类为库存股份。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并无规定库存 H 股须以发行人的名义持有。根据中国法律,一旦发行人购回其股份,购回股份附带的股东权利就会暂停,不论购回股份是以发行人或其名义持有人的名义持有。
二、 将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作发行新股的建议
再出售库存股份须遵从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上市规则》规定,且就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作额外披露。
1. 以优先认股方式或根据股东授权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与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6 条发行新股类似,库存股份再出售应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发行人须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股东预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权进行。
2. 股份计划
用库存股份偿付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因此,根据该计划授出股份须按《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受股东给予的计划授权限额所规限。
3. 有關庫存股份再出售的其他建議
三、 库存股的再出售限制——减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风险的建议
尽管允许了库存股的再出售,为了防止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风险,发行人需要通过以下方法降低证券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风险,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
1.就下述活动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i) 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受若干豁除条文所规限);及 (ii) 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及
2.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i) 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ii) 公布业绩前30天内;或 (iii) 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及
四、 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1.库存股与新股禁售期相同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
2.库存股无投票权
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3.计算已发行股份时将库存股份剔除
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
4.库存股的意向披露要求
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具体表现为发行人于每次股份购回后须在翌日披露报表中披露:
(1) 购回股份是否将予以注销或被持作库存股份;以及
(2) (如适用)任何与发行人先前在帮助函件中披露的意向帮助有所偏离的原因
5.透过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订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五、 建议
本次关于库存股份的修改无疑是为上市公司管理自身的资本结构和集资策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灵活性。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灵活运用库存股份,通过再出售的方式达成一定的集资效果。另一方面,库存股份也可以被用于代价转让、满足员工持股计划的配股要求等目的。
我们需提请注意的是,想要满足库存股份的上述使用方法,除了上市公司自身章程等公司文件外,需额外注意结合上市公司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库存股份的法律规定。我们期待协助更加明确地针对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作出系列规划,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新规所带来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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