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积极“抢企业”,迁册制度预计明年正式颁布

文摘   2023-09-07 20:08   广东  


背景


从2023年4月初起,香港即开始就海外企业迁册到港有关政策对外公开征询意见。7月3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公司迁册制度正式发言,预计将在明年上半年将相关立法提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素来以开放而高效的企业管制制度、简单的税制和国际级专业服务,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企业来港设立总部和地区办事处。早在2021年开始,香港就已率先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设立简便的基金迁册制度,至今正面反馈颇多,效果良好。


而今,香港政府在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正式宣布,建议引入公司迁册机制,便利非香港公司把注册地迁至香港,以善用香港的优良营商条件和专业服务。



什么是企业迁册?


公司存续期间,很多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公司注册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了变化,进而阻碍了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又或者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要的主要资源枯竭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公司寻求易地而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迁册制度便应运而生。


公司迁册(Company Re-domiciliation)指的是公司在维持存续的同时,通过改变依法注册或成立的国家/地区,将其注册所在地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迁移至另一个的过程。迁册之后,公司将在原注册国注销注册,但在另一国以同样的形式注册成立。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公司从未消灭,而是发生了变更。这也导致了相较于普通的注销及重新设立,迁册转移过程通常会更加顺畅,法律关系主体本身的一些权利及义务(如业务运营、公司历史和身份等)也得以保留。


许多司法管辖区,尤其是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会允许公司实体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迁册制度相对普遍,例如在美国不同洲之间,公司通常可以通常提交转换证书,成为另一个州的本土公司。但在以大陆法系国家居多的欧洲,迁册制度则相对并不常见。截止目前,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如奥地利、匈牙利、拉脱维亚、卢森堡和列支敦士登,也允许公司迁册的。



迁册的优势


由于香港截止目前尚未正式确立迁册制度,此前很多已有一定规模并且希望利用香港优势拓展业务非香港公司,往往会选择将原公司进行注销清算后,再在香港成立新公司,亦或是通过法院核准的安排计划将公司转变为香港注册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


以上方式的缺点在于程序较为复杂且成本高昂,既无法保留原公司的资产、知识产权、合约和公司历史,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受到两个司法辖区双重规管的情况


为此,香港政府在参考了此前基金迁册制度的经验后,提出了迁册制度。公司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再保留法律上法人团体身份的前提下,保持公司业务持续运作,同时节省了复杂的司法程序金钱成本


申请资格及要求


鉴于目前正式制度尚未出台,我们现根据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2023年7月3日公布的公司迁册制度讨论文件(下称“讨论文件”),就申请迁册来港需满足的条件进行初步窥探,至于具体制度则需静待明年正式制度的颁布确定。


根据讨论文件,目前想要迁册来港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般

申请迁册的公司在原注册地的法律下所述的公司类别,与拟迁册公司的类别相同或大致相同。

公司的原注册地的法律准许公司注册向外转移,而该公司已遵从有关法律就公司注册转移作出的规定。

截至申请迁册日期,公司自成立后的首个财政年度结算日已结束。

诚信

公司须遵从《公司条例》就本地公司注册作出的所有规定,亦不会用作非法用途或有违公众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

对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保障

公司真诚地作出注册转移申请,而非意图借此欺骗公司的现有债权人,并已按原注册地的法律规定,就公司注册转移取得成员同意。

偿付能力

公司有能力偿付其在申请迁册日期后12个月内到期的债项。

申请时公司并无进行清盘、也没有与接管、协议或安排等的相关法律程序正在或有待进行。


税务安排


迁册程序不应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由于迁册程序不会构成转让公司的资产或转变公司资产的实益拥有权,因此,迁册过程并不会产生任何印花税税负。


同时,香港政府将会对《税务条例》作出必要的相应修订,以订明经迁册公司的税务责任,并赋权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例如适当扣减经营存货、坏账、金融资产的减值亏损、折旧等项目,把这些在迁册前或已有的项目计入迁册后的评税内。



原则上不会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长久以来,开曼及BVI等传统离岸地的大多离岸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为控股,并无经济实质,也未申请当地税收居民。这种既不在离岸地也不再母国公司所在地纳税的情形引起了国籍社会的不满。为了应对及解除与欧盟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以及推动OECD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实施,更是为了避免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黑名单”,各个离岸中心被迫立法通过了相应的《经济实质法案》。


目前,设有迁册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大多没有要求公司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以作出迁册安排。有鉴于此,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进入香港,也是为了使香港的拟议制度可尽量涵盖不同类型和架构的公司,香港此次迁册制度的讨论文件中更是明确载明,香港无意对申请迁册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这对于日趋受到传统离岸地国家经济实质规则、全球BEPS 2.0最低税率要求等规则困扰的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一大利好消息。



离岸司法管辖权的迁出


如前所述,一家公司想要进行迁册,必须在原始的司法管辖区和目的地司法管辖区均容许才可行。简言之,想要变更公司“国籍”既需要新的国家/地区接纳,也需要原国家/地区“放行”。综合我们的业务经验,现从开曼群岛及BVI两地相应的“迁册的迁出条件”进行简要介绍。


1. 从开曼群岛迁出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注册处允许一家开曼公司迁出的前提条件如下:

(a) 开曼申请人为豁免公司

(b) 开曼申请人拟在一个允许或不禁止开曼申请人迁移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区以维持存续的方式注册;

(c) 开曼申请人已向开曼注册处缴纳相当于紧接申请注销前的一月份应缴纳年费的三倍的费用;以及

(d) 已向开曼注册处提交通知,说明开曼申请人及其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拟议注册办事处或送达文书的代理人的任何拟议变更。


2. 从英属维尔京群岛迁出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公司事务注册处允许一家迁出的前提条件如下:
(a) 是一家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签发公司持续证明书的公司;

(b) 拟在允许英属维尔京群岛申请人存续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以维持存续的方式注册;以及

(c) 遵守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此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意迁册到其他司法管辖区,该公司必须在预期迁册当日的 14 天前公布并通知其股东以及债权人有关该公司迁册的意向。



结尾


自从上述制度开始征集公众意见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许多客户关于政策的咨询,也与当地法律顾问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咨询。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熟悉政策的最新走向,以期未来在明年制度正式颁布后能给有需要的客户提供行之有效的迁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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