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8月23日,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作出联合公告(下称“联合公告”),宣布就《上市规则》作出短期修改,并修订联交所的指引文件,所有文件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1)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降低;及
(2)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进行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
本次临时调整特专科技上市的市值门槛,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前上市监管机构希望能够通过相关举措,吸引更多优质特专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决心。可以预期,通过放宽上市门槛,提供更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本次调整势必会吸引更多的硬科技企业。
短期修改出台的背景
本次调整并非是联交所首次为科技公司“大开绿灯。”
随着全球科技公司的崛起,香港联交所开始认识到特专科技公司(即那些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可能尚未盈利的公司)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2022年至今,联交所发布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并进一步细化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放宽对某些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支出要求。
从此次公告可以看出,香港联交所正进一步降低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难度,以进一步吸引全球科技企业来港上市,旨在通过为科技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服务,使香港成为全球科技资本市场的中心之一。
短期修改出台的目的
特专科技公司市值门槛降低
本次关于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将下调如下:
(1)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及
(2)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
SPAC并购交易规则放宽——下调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
香港联交所规定要求SPAC在宣布并购交易(即DE-SPAC交易)时,必须证明其已落实能够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确保DE-SPAC交易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联合公告,实施期内进行SPAC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下调至以下较低者:
(1)《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
(2)5亿港元。
SPAC并购交易规则放宽——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0条下SPAC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将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第十八C章独立性测试)一致:
(1)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继承公司[2]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2)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a)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大股东仅因其对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持股规模而被视为核心关连人士者除外;
b)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任何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一组人士的其中一员);
c)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及
(3)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与SPAC发起人或SPAC/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上述修改的有效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整是有时间限期的,由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实施期)。
就特专科技公司而言,本次规则仅适用于新上市企业(实施期内申请上市的企业,包括失效后重新提交申请)。具体而言,修改后的上市市值门槛将适用于所有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申请上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申请人:
(1)预期上市日期为实施期开始当日(即2024年9月1日)或之后;及
(2)相关上市申请(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请)在实施期结束当日(即2027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
就SPAC并购交易而言,修改后的独立第三方投资门槛及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将适用于所有预期在三年实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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