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的经济总量超过世界三分之一、人口总数占世界近四分之一、双边贸易额约占世界五分之一。随着中美关系逐步回归稳定,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拓展业务的诉求也与日俱增。为此,我们将通过一个系列专题,对一些实操中较为关键的美国税务问题进行剖析,协助中国走出去企业更好的应对美国复杂的税务环境。
作为开篇,本文将首先聚焦于企业在美国落地面临的首要问题:
美国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税负和税务处理有什么差别?
什么样的企业类型更适合业务的开展?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需要先澄清一个中国投资人经常存在的误区。与中国不同,美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并不完全与纳税身份对等,企业的税务类型很多时候取决于自主申报与选择,为便于理解,我们在下图中总结标注了美国商业经营的企业法律类型(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默认的税务类型以及常用的税务类型选择,和对应的税表。
在本文中,我们将基于联邦所得税层面,逐一对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所对应的税务类型及其税务处理进行介绍。
图一:美国经营的企业法律类型对应的税务类型指引图
图中涉及专业名词解析
Disregarded Entity(DE)税收穿透体:被美国国税局 (IRS)出于税收目的“忽视”的企业,常被称为“穿透体”,与合伙企业、S类公司等一样在税务上属于税收透明体。常见的穿透体有个体户,和SMLLC(单一所有者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
税收透明体:美国对于企业经营的一大税务分类。税收透明体,英文表述中为Pass-Through Entity或者Flow-Through Entity,其中包括独资经营体/个体户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企业 Partnership,以及S类公司。作为税收透明体,企业所得不会在企业层面缴纳税款,而是由所有者将企业经营所得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并支付税款。
从名称中我们可以直观理解这类企业的征税原则:从所得税层面来说企业本身透明不纳税,纳税义务被转移给其所有者、股东或投资者。也就是说,其产生的任何收入被视为其投资者、股东或所有者的收入,从而在他们的税表中与其他收入合并纳税。目前美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为阶梯式征税,最高税率可达37%。
税收实体:也有说法称为“纳税实质性公司”。与税收透明体不同,税收实体在公司基于应纳税收入缴纳21%的企业所得税后,其股东在收到分红时须另行缴纳股息税。
如您需要相关协助,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一、独资经营体/个体户Sole Proprietorship
独资经营体是指一种由自然人独资所有且未与所有者本人分隔的非法人企业。可同理参考中国的个体户。这类企业常用于个体户承包商、独资经营服务顾问等小型业务,由于没有必要扩大经营或者单独创建企业名称从而维持在独资经营体的规模。这类企业的开展通常无须进行企业注册,因此日后若需扩大规模则可直接通过注册灵活转型成为其他企业类型。
独资经营体在税务上作为税收穿透体Disregarded Entity(DE),应纳税收入通过独资者个人税表Form1040中的Schedule C向税务局申报,并与独资者的其他收入一同计税。若企业有雇员或者销售税要求等情况,须另行申请单独的联邦税号处理。
报税截止日期:次年的4月15日(与个人税表一同申报),可申请延至10月15日。
二、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合作企业是指由两位或以上投资人投资成立的非公司类型的企业。通常来说,依据美国联邦以及州法律建立注册的合伙企业,应被视为美国本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还分为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与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这两者在美国的区别体现在(1)是否有风险隔离;(2)能否在合伙协议中自定义投资与利润分红比例;(3)是否涉及自雇税;(4)合伙人是否可给收工资;等。两者的区别在本文中就不具体展开。
除了特殊情况(合伙企业在公开市场上交易)以外,合伙企业一般都属于税收透明体。
作为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仅须申报税表Form 1065来向税务局上报企业再过去一个纳税年度的经营信息,无须纳税。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则转移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作企业在上报1065表格的时候,必须将其经营信息中与合伙人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收入、可抵扣支出、合伙人这一年中的投资和分红等)通过K-1表格提交给合伙人,同时上报给税务局。每位合伙人根据其收到的K-1表格及其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例如税务居民、C类公司等)在其自身的税表中申报并承担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同时K-1表格必须附在合伙人的税表中一起上报给税务局。
报税截止日期:次年的3月15日(K-1须与个人税表一同申报),可申请延至9月15日。
注:合伙企业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申请在税务上选择成为一家S类公司或者C类公司(下文中有展开介绍)。具体是否需要做选择还需要联系专业税务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分析。
三、有限责任公司LLC
LLC是一种受到联邦以及州法律保护的企业法律类型,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LLC并不代表一种固定的税务身份,没有固定对应的税法以及税表。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与股份公司(Corporation)同样能够在法律层面为所有投资人提供“有限责任”的法律保障,这两种常常成为投资人投资美国市场时最常采用的企业形态。后续我们会另外发布文章来详细介绍如何在LLC与C类公司之间选择。
LLC的所得税层面
若没有进行税务身份的选择,在联邦所得税层面的默认规则下LLC属于税收透明体:
1. 只有一名成员的LLC(Single-Member LLC)被称为Disregarded Entity也常被称为“穿透体”,其联邦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与独资体Sole Proprietorship一致。
2. 拥有至少两名成员的LLC则被归类为合伙企业。
勾选规则 Check-the-Box [NH-SH1]
同时,满足税法要求的LLC还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通过提交表格改变自己的联邦税务身份:
1. 提交8832表格申请,选择在联邦所得税层面被视为C类公司(下图勾选 a),也就成为了税收实体;
2. 提交2553表格申请,选择在联邦所得税层面被视为S类公司(见上文“S类 公司”),同样作为税收透明体。
图:表格8832/
check-the-box regulations
LLC在所得税之外的简况
就其他税务层面而言, 无论是否做出以上的税务身份选择,LLC都必须作为独立税收实体满足。比如:
1. 从薪资税和消费税来说,LLC须独立申报缴纳;
2. 从跨境申报层面来说,LLC仍须遵循跨境申报对于税收实体的申报要求。例如在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年度依法申报5472表格。
四、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以下简称“公司”)
C类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类公司”)
对于注册成为Corporation的公司,若不做任何税务身份的选择处理,将默认其税务身份为C类公司,作为税收实体去完成申报纳税的义务。
C 类公司作为税收实体,和上述几种税收透明体最大的区别之一是两者的纳税方式。C 类公司须在公司层面申报Form 1120,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税后收益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须对于收到的分红申报纳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征税”。目前美国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1%。
满足税法要求的Corporation公司,在注册后依旧可以通过提交2553表格选择成为S类公司从而成为税收透明体。
美国财政部法规301.7701-2(b)章节对于“公司”的分类做了详细的举例规定。
报税截止日期:次年的4月15日,可申请延至10月15日。
S类股份有限公司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S类公司”)
S类公司不是一个法律类型,而是一个税务类型。满足税法要求的合伙企业、LLC、和公司(统称为“Eligible Entity”)都有权在注册登记后,通过向税务局提交2553表格选择申请,在联邦所得税层面成为一家S类公司。S类公司每年须通过Form 1120-S向美国税务局申报公司的经营情况。S类公司的收入与支出将通过K-1表格,按照股东的利润配比“透明化”分配给所有股东,在股东层面进行税务缴纳。K-1表格须在每年税务申报的时候与1120-S税表一同上报给税务局,同时须提供复件给每位合伙人。
若一家注册成为公司(Corporation)的企业类型通过这项选择成为 S 类公司,将改变税务身份成为税收透明体。与上文中另外两种税收透明体一样,S类公司是对小企业主更具吸引力的企业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类型都可以选择成为S类公司。除了与“勾选规则”8832申请中对于“符合要求商业体(Eligible Entity)”一致的规定之外,S类公司对于股东还有诸多额外的限制:(1)股东不可以超过100人,(2)股东只能是美国税务居民或者某些特定的信托。也就是说,若股东中有其他企业类型或是外国身份的股东,那么企业无法选择成为作为S类公司。
报税截止日期:次年的3月15日(K-1须与个人税表一同申报),可申请延至9月15日。
双重征税?有效税率!
正如上述关于企业的两大类税务身份介绍,税收透明体仅对其所有者征税,而税收实体则是先对公司本身征收21%的企业所得税后对其股东的分红部分另行征税,因此,税收透明体是常被中小型企业用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常见手段。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税收透明体的税负都优于税收实体。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分析有效税率,并以案例和数据更具体得去展示两者的税务对比。
图:本文中各类税收类型的联邦所得税信息汇总
总结
以上仅仅是关于在美国商业经营涉及的企业法律类型,对应的税务类型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中的简单介绍。由于美国税法相对来说非常复杂,除了本篇中介绍的联邦所得税之外,还有州所得税、薪资税、自雇税、消费税等等,可能都会影响到企业整体的税负。除了在美国境内的税负考量之外,企业还需要考虑跨境税务问题以及企业经营问题等。
因此,在如何选择企业类型这个问题上,最好联系专业的税务师和律师,从多方面咨询考虑从而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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