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必看!外资投A股更新五大利好政策

文摘   2024-11-08 09:00   中国香港  




引言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战投办法》《办法》)正式公布,预计将于2024年12月2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对于《外资战投办法》的全面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限制,其释放的信号无疑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鼓励,为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便利。本文现结合2005年《外资战投办法》的新旧对比,从战略投资范围、重大利好事项及具体实施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简析及对比,以期与大家进行分享与探讨。


何为战略投资?


从文件的名称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本次所针对的外商投资A股仅针对“战略投资”。所谓战略投资,指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 相对应的,《办法》明确了如下情况并不属于战略投资,因而也不在本次鼓励的范围之列: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也就是说QFII、RQFII等均不在此列;


  • 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例如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


  • 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综上,本《办法》所述的战略投资所适用的主要情形为: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其中,定向发行新股包含了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以及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两种方式。


人员放开——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资产放开——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方式增加——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


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难度降低——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无需商务部审批,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就已经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


本次修订对于上述情况予以进一步确认,并明确将相关事项的核查义务交由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指的是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师事务所。对于战略投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结论


总的来说,随着新《战投管理办法》的出台,外国投资者将迎来更加宽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这一政策调整不仅降低了进入门槛,也为跨境并购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更多机会。借助这一新规,我们可以预见更多外国资本将涌入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实,预计未来将有更多投资者和企业从中受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步伐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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