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处新规--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
第二阶段于2023 年 12 月 27 日实施(下称:实施日期),将推出全面翻新的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唯一业务识别码」拓展至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同时推出注册处更新的表格。
本文现拟通过问答方式,从如下方面具体阐述关于此次新规的相关内容。
Q:什么是唯一业务识别码?
注册证书是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A:
自新规实施日起,注册处将采用商业登记证号码来取代原公司编号,不再发出原有的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以商业登记证号码作为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仍会下发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左上角的公司编号会变成商业登记证号码,作为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Q:实施新规前注册的公司,
原公司编号是否自动无效,
适用原有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即可?
A:
已于新规前注册的公司,新规后注册处公众查询系统将更新,届时可以凭原公司编号查询到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即商业登记证号码)。
原有的注册证书不需要就此变化做任何更改和申请,因为只是将公司编号统一变更为商业登记证号码,注册处不会重新下发显示商业登记证号码的注册证书。
Q:注册处表格主要更新哪些内容?
A:
主要变更在于取替公司编号,新注册处表格将填报商业登记号码而非公司编号;
注册表格新增了拟经营业务性质,业务性质需对应注册处提供的业务代码清单及相应业务描述进行填报,最多填写一个。
增加栏目填报秘书公司的牌照号码;
涉及股东详情填报的表格包括周年申报表等进行了修订,格式排版发生了变化,但所需填写信息不变,格式更加规范化;
Q:第二阶段(自2023年12月27日)
所涵盖的公司及实体有哪些?
A: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IVA 部成立或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 37 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 306 章)成立的注册受托人法团; 及
根据本处处长负责执行的其他条例成立或登记的公司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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