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中大学法律的体验

学术   2024-11-11 17:23   北京  


来源 | 安德维京的生活百事


许多法学生毕业后会选择留学,本文作者为我们分享了在香港中文大学学习法律的经历并讨论了普通法视域下的合同法和国内合同法的区别所在,希望能够给读者不一样的关于合同法的理解。

由于港中大是全英文授课,课程资料和课件也受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故这篇文章将由笔者自己的文字进行转述。



港中大Gradute Law Center坐落于最繁华的香港中环路段,每天上课都经常与各类白领擦身而过。夜晚课程结束后金钟写字楼繁星点点,告诉你这座城市离沉睡还为时尚早。


回到课程,Common Law课程和Juris Doctor课程重合颇多,因此也有“小JD”的称号,课程就读难度相比其他几个分支而言要难一些。而CL的必修课之一,即为Prof. Stephen Hall 教授的合同法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act)这门课程是港中大含金量最高的课程之一,主要原因在于Hall教授本人出色的个人能力和讲课技巧。他虽然已届七十多岁高龄,但上课时仍旧激情满满,讲到他最感兴趣的课程时还会滔滔不绝,导致每节课都会拖堂许久。


他的教学方式是讲案例,并将理论知识杂糅在讲述案例之时。并且,他还非常贴心地将每个知识点都亲自撰写一下发布到Blackborad平台,提供了最标准格式的笔记,生怕学生听不懂。


从我上课的感受来看,Hall教授教学水平极高,对上课的热忱就像是已将其视为毕生最大的追求,常常在上课时激动得眉飞色舞。而在Civil Law 和Common Law两种法域中,虽然都有《合同法》这一门类,但两种法系的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没有多少关联,差异巨大。 


穷举法不止于数学领域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判案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依据法条,而普通法系基本上是依据在先的判例(authority)。而在先的判例作出的主要依据的当时主审法官的“个人语句”,例如(a reasonable person in his position...)就是分析对于一个理性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怎样做才是合理的,怎样做属于不合理的范畴。


这表示,法官在判例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在先判例的确定,会为之后的相似的情况确立一种基本固定的规则。比方说,某个在先判例确定了一个规则:A要求B使用A规定的方式跟他联系,A表示,当A出城时,B可以跟A的妻子联络。但是B没有跟A的妻子联络,而是直接跟A联络。这点并不会导致B违约,因为A没有明确禁止B这样做,而且,类似的约定“makes no commercial sense”,因此B以其他有利于A的方式和A联系并无问题。


这是一个看似很钻牛角尖的情形,但深挖下去却有很多知识点。例如,A规定投标者只能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投标信息,然而投标者选择邮寄是否违约;A规定要以A确立的方式取得意思联络,但B没有选择这个方式,而是选择了“对A也无害”的另一种方式进行联络,是否构成违约;A规定 B“必须”只能联系A的妻子,而B直接联系A,又是否构成违约?“必须”是否字面意义上是“必须”,又或者是一种礼貌性的说法?


普通法中的思维很像数学穷举法,法官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形都罗列出来,然后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对理性人来说是否公平、合理”。这种思维方式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法规套公式”的方法。所以,这也是海洋法系的案件审理速度偏慢的原因之一。


普通法的教学方式是以案例为基础,直接通过现有案例去学习已经被确立的法律规则。我本来想展示课上的案例,但由于Hall教授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我并不能将任何课件和书本资料呈现给读者,只会用我自己的语言转述。


第一节课的内容是Offer,给出的案例是

  Authority:Blackpool & Fylde Aero Club Ltd v Blackpool Borough Council [1990] 3 AI ER 25(CA, Eng);

   Spencer v. Harding. 等等


主要模型为投标案例,即A对外招标,B/C/D三人投标,A为投标设立了各种严格的流程,规定投标者自投标后就不能反悔和修改,除非得到A的书面同意,且投标要遵循A给定的方式和地址。现在B投标了,但由于A认为B财务状况不好,根本没有考虑他的投标;C投标了,但反悔想撤回投标,A书面表示不同意;D投标了,A选择接受D的投标,但A通知D时,A是将通知发送到D的邮箱,而D早就没有邮箱密码了,自然没有接受到信息,问:

(1)A是否违约了,对谁违约?

(2)C是否违约了,对谁违约,为什么?

(3)D和A之间已经产生合同了吗,为什么?

  普通法的案例考察基本上都是这种模式,但回答问题并不是简单的Yes/No,而是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



1

先表述争议点


   用一个反问句来准确概括案件争点,表示学生懂得这道题到底在考什么。而争议点通常都不是题目直接问的问题,需要学生自行归纳。



2

写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如有)


     一般规则即为在先案例中已经确立的针对该种情况的使用规则,特殊规则即为另一个在先案例中确立的例外规则&特殊规则。因此,还要额外标注案件规则来源。



3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就是将上述规则和案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写出在目前情况下该如何适用,怎样适用,适用后得出的结论是什么。



4

结论


     最后回答争议点的答案,构成违约还是不构成违约,无需再分析,一句话即可。



综合这种案例分析题来看,可以发现普通法教学模式的一个显著优点是“很像法官在写判决书”,锻炼学生了解法官思维、接近法官思维的能力,和实务紧密结合。缺点就是理论基础还没有很扎实的情况下就开始分析案例,似乎基础会有些不牢,需要学生多加努力。

在先案例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都是由当时审理的法官确立的,并且可以由在后案例的相反判决废除,从而缔造出新的规则以取代旧规则。因此,普通法系中的法官在创立规则这点至关重要。

在普通法中,律师在接触案件后,首先要从案件中提取出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再从以往的案例中挖掘出和现在案件情形最类似的案例,并适用这个案例中最终确立的更有利于自己这方当事人的规则。而对方的律师也同样会这样做,他当然也能够从海量先例中找到另一条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规则。而究竟适用哪个规则,取决于这个案件事实上更加符合哪一种情形,以及法官的最终判断。


这期文章最初是想从课程分章的角度来逐个叙述,但出于对 Prof.Hall 重要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我无法透露上课的具体内容。因此,初窥普通法的思维模式,大概就是这篇文章带给读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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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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